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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事項交辦制度篇一
第一條結合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信訪條例》,為進一步規(guī)范信訪督查督辦工作,建立職責明確、協調統(tǒng)一、運轉有序的工作機制,提高督查督辦工作效率和質量,特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立黨為公,執(zhí)政為民,強化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嚴格依法按政策辦事,確保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關于信訪工作的各項決策和部署得到貫徹落實,確保《信訪條例》的各項規(guī)定得到貫徹實施,確保督查督辦的信訪事項得到妥善處理。
第三條實行信訪事項重點督查督辦和一般督查督辦相結合的工作機制。省信訪局督查室負責國家機關立案交辦、省委省政府領導和本局領導交辦的信訪事項的督查督辦;來信受理處、來訪接待處、領導專辦處負責本處交辦信訪事項的督查督辦。
第四條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求真務實,察實情、說實話,準確、全面、客觀,經得起檢驗。
第五條堅持依法辦事的原則。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嚴格把握政策界限,嚴格工作程序和制度。
第六條堅持突出重點的原則。提高站位,圍繞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督促解決信訪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和信訪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
第七條堅持注重實效的原則。結合本地、本部門工作實際,堅決避免形式主義,善于抓住主要矛盾,一盯到底,狠抓落實,不留尾巴。
第八條堅持依靠地方黨委政府和職能部門的原則。既要結合案情獨立進行分析和判斷,又要尊重地方、部門的意見,共同努力,保證督查督辦事項的落實。
第九條立案。
(二)在執(zhí)行黨的政策中出現偏差,需要糾正辦理的事項;
(三)群眾集體上訪或多人聯名信反映強烈、需要深入調查處理的事項;
(四)歷史遺留的政策性信訪事項;
(五)跨地區(qū)、跨部門協調困難的重要來信來訪事項;
(六)信訪工作機構或上級行政機關交辦和轉送的信訪事項;
(七)上級和本級黨政領導批示交辦的重要信訪事項;
(八)其他需要立案處理的重要信訪事項。
第十條交辦。
(一)省信訪局對立案信訪事項的交辦以“兩函一書”形式為主,即《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信訪局信訪事項交辦函》、《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信訪任務交辦函》和《吉林省人民政府信訪任務通知書》。根據實際情況也可采取其他交辦形式。市州、省直部門以下信訪工作機構和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行政機關可根據工作實際,本著遵照《信訪條例》和有利于問題處理的原則自行規(guī)范和確定交辦形式。
(二)信訪工作機構的交辦函件可直接發(fā)至下級黨委、政府和信訪工作機構及本級有權處理信訪事項的行政機關。交辦的信訪事項應嚴格按照《信訪條例》規(guī)定的時限提出報結時間。
第十一條查處。
(一)對信訪工作機構及上級行政機關交辦、轉送的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要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要及時立案,并進入查辦程序;決定不予受理的,要向交辦機關書面說明理由。自收到該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承辦機關無論受理與否,都要將有關意見反饋給交辦機關。
(二)在調查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承辦機關應當認真聽取信訪人的投訴請求及相關機關或人員的意見,在事實清楚的前提下,正確適用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提出恰當的處理意見,并明確辦理期限,督促處理意見的落實,同時還要做好回訪工作。
1、事實清楚。對信訪事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涉及的當事人,起因和發(fā)生的過程,造成的后果,有關機關是否做過處理等,要清楚明了。
2、處理意見恰當。處理意見必須根據調查核實的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對沒有政策規(guī)定或政策規(guī)定不明確的信訪事項,既要充分考慮歷史背景,又要從實際出發(fā),妥善處理。
3、處理意見要落實。因條件所限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落實處理意見的,必須有落實方案,明確落實的責任單位、責任人和時限,并征得信訪人的同意。
4、程序規(guī)范。受理、辦理、審核、報送等工作程序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有關材料完整、手續(xù)齊全。
5、期限明確。所承辦的信訪事項自承辦機關立案之日起,60日內辦結。確需要延期的要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并報交辦機關備案,延期不得超過30日。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上級機關或領導有明確時限要求的,應按照要求辦理。
6、出據《立案信訪事項辦理意見書》并搞好回訪工作。原則上,《辦理意見書》要當面送交信訪人并進行回訪,在向信訪人講清基本事實、政策依據、處理意見后,請信訪人在《立案信訪事項辦理意見書》上簽署意見。同時,要告知信訪人如對處理意見不服,何時向何機關提出復查、復核請求。
7、《立案信訪事項辦理意見書》同時報送交辦機關、上級復查機關。
(三)對情況復雜的信訪事項,受理機關在60日內不能辦結,確需延長辦理期限的,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
1、本級直接立案的信訪事項確需延期的,由本級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批準。
2、交辦的信訪事項確需延期的,應在要求辦結時限前20日向交辦機關寫出延期申請,并書面報告工作進度,經同意后方可延期。
3、告知信訪人,說明延期理由。
4、延期時間不得超過30日。
5、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二條復查。
(一)信訪人對有關行政機關做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立案信訪事項辦理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
(二)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要在收到復查請求后,通報原辦理機關、交辦機關,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復查完畢。
(三)復查意見以《立案信訪事項復查意見書》答復信訪人。
(四)將復查意見書面告知原處理機關,并將《立案信訪事項復查意見書》送同級信訪工作機構。由信訪工作機構負責系統(tǒng)內的上通下達。
(六)信訪人無正當理由,自收到《立案信訪事項辦理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沒有請求復查,再就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不再受理。
第十三條復核。
(一)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立案信訪事項復查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機關請求復核。
(二)收到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要在收到復核請求后,通報交辦機關,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復核完畢。
(三)復核意見書面告知原受理機關和復查機關,并以《立案信訪事項復核意見書》告知信訪人,同時抄送同級信訪工作機構。由信訪工作機構負責系統(tǒng)內的上通下達。復核意見為終結意見。
(四)信訪人無正當理由,自收到《立案信訪事項復查意見書》之日起30日內沒有請求復核的,再就同一問題信訪,不再受理。
(五)受理、復查、復核機關可視情況舉行公開聽證,經過聽證的意見可依法向社會公示。
第十四條報審。
(一)交辦的信訪事項,要按照時限向交辦機關報告辦理結果。直接交辦的,直接報告;逐級交辦的,逐級審查,逐級報告。辦結報告必須經報告單位分管領導審查同意并簽字。通過信訪工作機構交辦的信訪事項,要有信訪部門的審查意見。
(二)辦結報告內容要做到,信訪人反映問題表述清楚、全面;調查過程完整、清晰;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標注明確;處理意見和落實情況明了;有關材料要附全。辦結報告的報送份數一般為3份,有特殊要求的按照要求辦理。
(三)信訪事項的交辦機關要認真審查報告,凡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改進意見或退回辦理機關重新調查處理。需要向上級機關或領導報告的,要及時報告。
第十五條督辦。
(一)縣級以上信訪工作機構要對交辦信訪事項的辦理全程督查督辦。
(二)在規(guī)定時限內承辦單位未辦結交辦事項的,應及時進行督辦,并要求其說明理由或書面報告進展情況。
(三)督辦主要采取電話督辦、書面督辦、約請督辦、實地督辦和聯合督辦等方式。
第十六條歸檔。
督查督辦事項結案后要及時立卷歸檔。有條件的要建立電子檔案。
第十七條改進工作建議權的使用。
在督查督辦工作中,發(fā)現有關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督辦,經有關領導同意后,提出改進建議:
(一)無正當理由未按規(guī)定的辦理期限辦結信訪事項的;
(二)未按規(guī)定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
(三)未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信訪事項的;
(四)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的;
(五)不執(zhí)行信訪事項處理意見的;
(六)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收到改進建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在30日內書面反饋情況;未采納改進建議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完善政策建議權的使用。
對于信訪人反映的有關政策性問題,需要提請有關地方或部門研究完善的,經有關領導批準后,送請有關地方或部門研究處理。重要的政策性問題,及時向本級政府報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決問題的建議。
第十九條行政處分建議權的使用。
在督查督辦工作中,發(fā)現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信訪工作中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信訪條例》有關規(guī)定的行為,并造成嚴重后果,應當受到行政處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第二十條建議采納情況的了解和報告。
有關建議發(fā)出后,要及時了解建議的采納和落實情況。適時向同級政府報告采納建議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督查督辦工作紀律。督查督辦工作人員要遵紀守法,廉潔自律,保守秘密。因公出差,確需要攜帶含有國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文件或其他載體,按照《國家保密法》履行批準手續(xù),并采取嚴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規(guī)則自二〇〇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信訪事項交辦制度篇二
為進一步解決好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鞏固和擴大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著力促進社會和諧穩(wěn)定,根據《信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31號)、國家信訪局《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程序引導來訪人依法逐級走訪的辦法》《關于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guī)定》(監(jiān)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信訪局2008年第16號令)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縣實際,現就進一步健全全縣信訪工作長效機制提出如下意見。
積極引導群眾以合法理性的方式逐級表達訴求。來訪群眾應依法到縣鄉(xiāng)兩級各部門各單位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信訪事項。首個接訪的機關應先行受理,發(fā)放由縣信訪局統(tǒng)一印制的《臨武縣人民群眾走訪一冊通》(以下稱《一冊通》)和《來訪登記表》,指導來訪群眾填寫好《一冊通》,將來訪事項詳細登記或錄入信訪信息系統(tǒng),并按規(guī)定做好信訪事項的辦理。其中屬于縣政府或縣政府工作部門有權作出處理決定的信訪事項,按《信訪條例》規(guī)定程序、時限辦理,并書面答復來訪人,同時按要求在《一冊通》上填寫處理意見;群眾對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持《一冊通》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門提出訴求。屬于鄉(xiāng)鎮(zhèn)政府處理的信訪事項,首個接談機關告知來訪人向鄉(xiāng)鎮(zhèn)政府提出;屬于縣級其他行政機關受理范圍內的信訪事項,首個接談機關應開具由縣信訪局統(tǒng)一印制的《來訪事項轉送單》,告知來訪人持《來訪事項轉送單》向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提出。對上級交辦的信訪事項,屬于縣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受理范圍的,應當直接辦理;屬于鄉(xiāng)鎮(zhèn)政府辦理的,縣直有關單位要及時交辦,由鄉(xiāng)鎮(zhèn)政府在規(guī)定時限內書面答復來訪人,并將辦理結果報交辦單位,然后在《一冊通》上按規(guī)定填寫辦理意見。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信訪事項,縣政府、鄉(xiāng)鎮(zhèn)政府及縣政府工作部門應積極履行職責,及時安排接談,了解相關情況,并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因信訪問題引發(fā)群體性事件。
(一)全面建立信訪代理代辦工作網絡。在全縣村(社區(qū))一級組建信訪代理代辦工作站,由村干部或信訪維穩(wěn)聯絡員(或調解員)任信訪代辦員,負責到鄉(xiāng)鎮(zhèn)一級走訪的代理代辦。各鄉(xiāng)鎮(zhèn)建立信訪代理服務中心,由鄉(xiāng)鎮(zhèn)分管領導任主任,專、兼職信訪干部為代辦員,負責到縣級走訪的代理代辦??h直單位成立信訪代理室,明確1至2名工作人員代理代辦信訪事項??h級代辦代理機構由縣信訪局安排一名副局長具體負責,從縣司法、公安、信訪等部門抽調干部,負責到市級以上走訪的代理代辦,代理群眾到有權處理問題的部門反映訴求,咨詢政策,協調解決問題。對屬于代理范圍的信訪事項,信訪人必須提出代理代辦申請,提供有關材料,填寫《信訪代理委托申請表》,并承諾代理期間不自行上訪、越級上訪。信訪人對處理意見不服的,代辦員應引導其按照規(guī)定程序申請復查或復核,同時做好政策解釋和思想疏導工作。信訪代理工作經費及村級代辦員報酬列入縣、鄉(xiāng)(鎮(zhèn))財政預算。
(二)全面推進鄉(xiāng)鎮(zhèn)、縣直單位主動作為和逐級匯報工作制度。鄉(xiāng)鎮(zhèn)對依法受理和應當解決的信訪事項,縣直單位對職能范圍內和本單位工作人員的信訪事項,受職能、職權或經濟條件等因素限制,確實解決不了的,亦不得將信訪人直接推到縣級以上上訪,鄉(xiāng)鎮(zhèn)、縣直單位要主動作為,積極履職,全力做好人員疏導、穩(wěn)控工作,鄉(xiāng)鎮(zhèn)、縣直單位主要領導要及時向有關縣領導匯報、與相關部門協調溝通,最終形成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將問題解決在屬地。
(一)領導信訪接待日制度。完善縣領導信訪接訪日制度,每周一、周三由縣委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縣政府副縣長輪流到縣信訪大廳接訪。接訪領導負責當場疏導、化解處理一般性信訪事項,對當場化解處理不了的、涉及自己職責范圍的信訪事項作出批示意見,明確責任單位或責任鄉(xiāng)鎮(zhèn),再由縣信訪局交辦給責任單位或鄉(xiāng)鎮(zhèn)。對于接待群眾來訪事項反映的問題,接訪領導要作為首辦責任人,定期調度工作進展情況,直至問題最終處理解決。輪值接訪領導要按照《縣委常委及縣政府副縣長信訪接待日安排表》的要求按時到崗到位接訪。如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崗,由本人與有接訪安排的領導相互調換時間,并將調換情況提前告知縣信訪局。各鄉(xiāng)鎮(zhèn)、縣直各相關單位要隨時接待群眾來訪,減少越級上訪。
(二)領導約訪制度??h接訪管理中心要堅持每日常規(guī)性接訪、接談,對初訪對象,由縣接訪管理中心根據訴求涉及的事項,通知相應職能部門負責人一同接談和協調處理;對曾越級到市級以上集訪群體代表、有可能引發(fā)重大群體性事件或重大治安問題信訪事項的信訪人以及涉及全縣政策層面的信訪事項的信訪人,由縣接訪管理中心預約分管縣領導或包案縣級領導接訪、接談,縣接訪管理中心提前一周將約訪對象及訴求匯總上報接訪領導分析研判。對纏訪、鬧訪戶由縣信訪局向包案領導報告,由包案領導及相關職能部門及時接談處置,尚未確定包案領導和責任單位的纏訪、鬧訪戶,縣信訪局及時報縣信訪聯席會議召集人調度應急接訪處置工作。到縣委、縣政府領導辦公區(qū)上訪的群眾,分別由縣委值班室、縣政府值班室引至縣信訪局安排預約接訪。領導接待約訪程序詳見附件1。
(三)重大信訪事項縣級領導包案制度。縣聯席辦、縣信訪局每周五對本周以來省市交辦的信訪問題和縣領導接訪批示件進行梳理匯總,撰寫《重要訪情呈閱》報縣委書記、縣長及信訪聯席會議召集人閱示,對突發(fā)群體性事件和重大越級非訪隱患,按照“一事(案)一報”的原則及時撰寫《重要訪情呈閱》報縣委書記、縣長批示,經縣委書記、縣長閱示并確定縣級包案領導后,再由縣委督查室或縣政府督查室在第一時間直接交辦給包案領導及相關責任單位辦理,做到“一包到底,案結事了”。
(四)領導干部大下訪制度。各級各部門領導要根據日常工作中掌握的信訪熱點難點情況和包案情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和“一崗雙責”的要求,定期深入信訪事項發(fā)生地或信訪人家中直接聽取群眾意見,處理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現場調處矛盾、解決問題。對于信訪人反映的問題,依照有關政策文件,法規(guī)、法律現場給予處理和解答,對一時解釋不了或難以解決的問題帶回研究后再作處理或答復。與現行政策不相符的,要耐心細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對在下訪中發(fā)現的重大或疑難案件,要及時向縣分管領導或縣主要領導匯報。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縣聯席辦、縣信訪局不定期對全縣各類信訪隱患和縣級領導接訪批示件進行集中交辦或單獨交辦。責任鄉(xiāng)鎮(zhèn)、縣直單位接到縣信訪局交辦件后,在第1個工作日及時登記,明確責任領導和辦理責任人,在第2個工作日予以會商、研究,在第3個工作日對一般問題予以答復、解決,在4個工作日對較大問題予以答復、解決,在5周內對重大問題答復、解決。并在1個月內向縣信訪局和該信訪事項的批示縣領導書面報告化解處理結果或工作進度情況,較為復雜的案件解決時限可延長為2個月,最長不能超過3個月;對無理訴求、要求過高的信訪事項及其他一時難以解決的信訪問題,責任鄉(xiāng)鎮(zhèn)、縣直單位要及時做好疏導、教育和穩(wěn)控工作(鄉(xiāng)鎮(zhèn)、縣直單位直接受理的信訪事項參照此程序辦理)。對不按時辦理、答復的單位由縣聯席辦通報批評,經督辦、催辦后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辦結且無充分理由的由縣委督查室、縣政府督查室通報批評,經縣聯席辦、縣委督查室、縣政府督查室通報批評后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辦結且無合理解釋的交縣作風辦問責處理。群眾信訪事項辦理程序詳見附件2。
嚴格執(zhí)行《湖南省行政程序規(guī)定》和《湖南省信訪事項聽證暫行辦法》,進一步健全信訪事項聽證制度,保證和監(jiān)督各級各部門依法、公開、及時地處理信訪事項。聽證由有權處理該信訪事項的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其上一級職能部門受理實施。對信訪人要求舉行聽證的重大復雜疑難信訪事項,舉行聽證的受理機關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及時開展聽證活動,根據信訪事項的具體內容,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工作者、新聞記者、信訪人親友和其他社會人士參加,把信訪人的要求與現實法律法規(guī)作充分對比,讓聽證員評價其合法合理性,促使信訪人回歸到合理的期望值,教育引導其通過正常途徑來解決問題。
發(fā)生越級上訪、非正常上訪后,責任單位在接到接訪、勸返調度通知后,必須盡快組織力量、安排經費,在規(guī)定時間內(到京24小時、到省6小時、到市3小時)趕到現場接訪、勸返或開展必要的協調處置工作,第一時間將上訪人員勸離現場。其中發(fā)生到縣鬧訪、纏訪或其它涉訪群體性事件的,其相應專項工作組(另行文明確)、包案領導和責任單位必須在規(guī)定時間內(武源、萬水、大沖、鎮(zhèn)南、香花、麥市、金江、水東等鄉(xiāng)鎮(zhèn)1小時內,其他鄉(xiāng)鎮(zhèn)30分鐘內)趕到現場共同接訪或協調處置。
縣聯席辦與縣委督查室、縣政府督查室定期或不定期開展信訪工作專項督查督辦活動。督查督辦主要內容:縣委、縣政府領導批示、交辦信訪事項的化解穩(wěn)控情況;縣聯席辦、縣信訪局調度的應急接訪勸返開展情況;重要信訪事項舉行聽證后,做出的聽證決定的執(zhí)行情況;其他重要信訪工作開展情況。縣聯席辦、縣委督查室、縣政府督查室要及時單獨或聯合將督查督辦情況進行通報。加大信訪工作責任追究力度,對因信訪工作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到位或決策失誤,導致引發(fā)群體性事件、越級非正常上訪而造成嚴重后果或較大社會影響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相關部門根據信訪、綜治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關于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guī)定》、《中共臨武縣委臨武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fā)〈臨武縣非正常上訪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通知》(臨辦發(fā)〔2012〕10號)及上級有關文件從嚴追究責任。
縣信訪聯席會議總召集人由縣委專職副書記擔任,第一召集人由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擔任,縣政府分管信訪工作的領導擔任召集人,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為成員,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縣信訪局,由縣信訪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聯席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任務:一是研判信訪形勢;二是為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提出建議;三是協調督辦重大疑難信訪突出問題;四是加強對各專項工作小組的指導;五是完善大規(guī)模集體上訪和群體性事件的信息預警和善后處理工作機制。如遇緊急情況,也可由召集人提議,臨時召開。
為充分調動各級各部門化解處置信訪積案的工作積極性,實行信訪積案化解獎勵制度,縣財政每年安排20萬元資金作為專項獎勵資金,對經縣信訪聯席會議研究決定并報縣主要領導批示、交辦的信訪積案,縣聯席辦按照“五個一”的機制,根據信訪積案的化解難易程度、完成時限和處置效果等方面進行綜合考評,報請縣信訪聯席會議研究確定,根據考評結果按每一件信訪積案給予5000元至2萬元不等的標準予以獎勵,專項用于獎勵積案化解工作組人員(獎勵辦法另行制定)。
把信訪部門作為鍛煉培養(yǎng)干部的重要基地,選派擬提拔或新提拔、重用的干部到縣信訪局掛職鍛煉。每年選派不少于3期,每期不少于3人,掛職時間一般不少于3個月,由縣委組織部和縣信訪局負責實施。掛職期間與原單位工作脫鉤,由縣信訪局負責考核,掛職鍛煉期滿后,縣信訪局根據實際情況對其做出客觀公正的鑒定,考核結果作為組織人事部門選拔任用和獎勵的重要依據。
高度重視信訪部門隊伍建設,切實配齊配強領導力量,努力培養(yǎng)造就政治堅定、業(yè)務精通、作風過硬的信訪干部隊伍。把信訪干部的任用、交流、培訓納入組織人事工作的總體規(guī)劃,采取多種形式組織優(yōu)秀信訪干部跨部門交叉任職、下基層鍛煉和換崗位交流,優(yōu)化干部隊伍結構,激發(fā)干部隊伍活力。對在信訪部門工作達3年以上的優(yōu)秀信訪干部,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提拔或交流到其他部門工作。進一步加強信訪工作網絡建設,確保信訪部門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與形勢任務相適應。鄉(xiāng)鎮(zhèn)和各職能單位要設立專門的信訪機構,明確專職信訪工作人員和分管領導,并按《關于調整國家信訪局信訪崗位津貼實施范圍和標準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09〕177號文件)落實信訪崗位津貼待遇。
信訪事項交辦制度篇三
為切實維護退役軍人合法權益,推動退役軍人信訪問題及時就地解決,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信訪工作責任制實施辦法》等規(guī)定,結合工作實際,現就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退役軍人信訪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深入貫徹落實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樹牢“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fā)展思想,強化源頭預防、注重過程辦理,壓實主體責任、強化部門協同,暢通信訪渠道、規(guī)范信訪秩序,不斷提升做好退役軍人信訪工作能力水平,更好地維護退役軍人合法權益,使廣大退役軍人成為自覺維護和服務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大局的積極力量。
(二)基本原則。
1.堅持黨委統(tǒng)一領導、政府主導、有關部門配合聯動,構建齊抓共管的退役軍人信訪穩(wěn)定工作格局。
2.堅持把責任和感情貫穿始終,真誠傾聽退役軍人訴求、真情紓解退役軍人心結、真心維護退役軍人合法權益。
3.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依法依規(guī)及時就地解決退役軍人信訪訴求。
4.堅持訴求合理的解決問題到位,訴求無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難的幫扶救助到位,行為違法的依法處理。
5.堅持訴訟與信訪分離,把退役軍人涉法涉訴信訪納入法治軌道解決。
(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作為黨委、政府退役軍人事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充分發(fā)揮退役軍人信訪穩(wěn)定工作牽頭抓總作用。及時掌握退役軍人思想和生活狀況,跟進做好退役軍人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對退役軍人信訪工作的統(tǒng)籌協調和督促指導,做好信訪事項接收登記、分析研判、分類交辦工作;加大對全區(qū)退役軍人信訪工作的督導檢查力度,推動退役軍人服務、管理、保障等政策法規(guī)完善和落實。
(二)信訪部門。依照《信訪條例》規(guī)定,受理、交辦、轉送和督辦退役軍人信訪事項,分析研究退役軍人信訪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三)政法部門。加強對退役軍人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的指導,依法登記、轉辦、督辦,督促各級政法機關對符合法規(guī)條件的退役軍人涉法涉訴信訪案件依法導入程序內處理,對于已經結案,不符合復議、復核、再審條件的,做好解釋工作;對不符合受理要件的,及時告知補齊信訪材料。將退役軍人信訪穩(wěn)定工作納入綜治工作(平安建設)考核評價范圍。
(四)公安部門。及時提供退役軍人信訪穩(wěn)定有關信息,通報各地退役軍人信訪穩(wěn)定工作有關情況。依法處置信訪違法犯罪行為,維護正常信訪秩序。
(五)民政部門。對符合社會救助政策條件的退役軍人,按規(guī)定及時納入低保、臨時救助范圍,切實解決好他們生活困難問題。
(六)人社部門。做好退役軍人養(yǎng)老保險、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等社會保障政策落實工作。
(七)醫(yī)保部門。做好退役軍人醫(yī)療救助、醫(y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政策落實工作。
(八)網信部門。加強退役軍人輿情監(jiān)控,及時提供輿情動態(tài)。
(九)駐區(qū)部隊有關部門。做好退役軍人在服役期間有關政策的落實,退役后的個人檔案、社會保險接轉等工作,配合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做好退役軍人的思想政治工作。
(十)其他部門。黨委組織部和教育、住建、國資、人民銀行、稅務、民航、鐵路等部門,做好各自職責范圍內的退役軍人信訪工作。
(一)建立首辦負責制度。接待退役軍人反映訴求的單位為信訪首接訪單位(部門),要按照規(guī)定負責登記、協調、處理信訪事項。信訪事項屬于本單位(部門)職責范圍內可解決的,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辦結,及時答復信訪人;信訪事項一時難以解決的,要向信訪人做好政策解釋工作,并積極協調解決;首接訪單位(部門)確實無法解決的信訪事項,在做好穩(wěn)定工作的基礎上,上報退役軍人事務領導小組辦公室;屬重大緊急信訪事項的,首接訪單位(部門)要第一時間向信訪部門和退役軍人事務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tài)蔓延擴大。
(二)建立交辦轉辦制度。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對信訪事項,要認真登記造冊。屬于盟市解決的,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信訪人所在盟市交辦,限時督辦,在規(guī)定時間內反饋辦理結果;屬于相關部門解決的,按照職能職責移交轉辦給相關部門,承辦部門要按期限將辦理情況及時反饋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信訪部門接到退役軍人信訪事項,按照《信訪條例》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同時把信訪人情況通報本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同步督辦。
(三)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各級退役軍人、信訪、公安、網信等部門要加強退役軍人信訪信息收集、管控和共享,指定專人負責信訪信息收集和聯絡互通工作。對于退役軍人信訪問題,要定期相互通報并逐級上報退役軍人信訪動態(tài);對于突發(fā)重大緊急信訪事件,要第一時間通報同級相關部門并逐級上報,確保及時掌握情況,妥善應對處置。
(四)建立分級分類處理制度。根據退役軍人的不同信訪訴求,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行分級分類處理。屬于盟市解決的,由盟市解決;屬于自治區(qū)相關部門解決的,由相關部門解決。
(五)建立會商研判制度。信訪事項涉及多個單位(部門)的,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召集相關部門會商,提出解決意見。由單位(部門)牽頭負責的退役軍人信訪事項,本部門無法解決的,應及時向退役軍人事務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領導小組辦公室視情召集相關單位(部門)會商研判,明確辦理分工和責任,協調處置解決。
(六)建立矛盾排查化解制度。各盟市、各單位(部門)要加強退役軍人信訪隱患矛盾排查梳理,每季度排查分類匯總一次,實行“一事一賬、一案一冊、一人一檔”登記造冊。排查發(fā)現的退役軍人重大信訪隱患苗頭,要關口前移、提前介入、及時化解,防止矛盾擴大和激化。對于退役軍人赴呼進京非正常上訪、越級上訪問題,當地政府要及時派出相關職能部門全力做好勸返工作。
(七)建立督辦通報制度。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通過聯合督辦、專項督辦、個案督辦等形式,督導退役軍人信訪事項辦理情況,定期報告當地黨委、政府和上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自治區(qū)退役軍人事務領導小組辦公室聯合信訪部門,每季度對各地黨委、政府辦理退役軍人信訪情況進行通報,分析研判形勢,指出存在問題,提出整改建議。
(一)強化領導責任。各地、各單位(部門)要加強退役軍人信訪工作領導,切實把退役軍人信訪工作擺在突出位置。主要負責同志是退役軍人信訪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地、本單位(部門)的信訪工作負總責;分管信訪工作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負具體領導責任;其他班子成員按照一崗雙責要求,對職權范圍內的退役軍人信訪工作負責。層層傳導壓力,建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退役軍人信訪穩(wěn)定工作領導責任體系。
(二)加強考核評價。制定自治區(qū)退役軍人信訪穩(wěn)定工作考核評價辦法,圍繞退役軍人相關政策落實、信訪突出問題解決、信訪秩序維護等情況,科學設定考核指標和評價方式。退役軍人信訪工作考核評價工作納入自治區(qū)對有關單位(部門)和盟市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實績考核評價體系。
(三)嚴肅追責問責。對退役軍人信訪穩(wěn)定工作不夠重視或領導責任落實不到位的地區(qū)和單位(部門),對有關單位(部門)和負責人進行通報批評;對于不按規(guī)定要求落實首辦負責、交辦轉辦、信息通報責任,不落實會商處置意見,或者應當履行督辦職責而未履行的,進行通報批評,責令整改并追責問責;對于落實屬地管理責任不到位,因失查、失管、失控等造成退役軍人越級赴呼進京上訪,產生嚴重后果的,依法依規(guī)處理相關單位及責任領導、工作人員。
信訪事項交辦制度篇四
為進一步加強信訪督查督辦工作的制度化和規(guī)范化,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和行政機關工作職責等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督辦的原則。
1、實事求是、依法辦事原則;
2、對上負責與對下負責相一致原則;
3、督促檢查與指導幫助相結合原則;
4、完善程序與注重實效相結合原則。
二、督查督辦的范圍。
1、上級機關和領導交辦的信訪件;
2、市領導批示交辦的信訪件;
3、有關組織和市級以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履行職務提交的信訪件;
4、20人以上的聯名信件;
5、其他信訪件。
三、督查督辦主體。
市信訪局作為信訪事項的督查督辦主體。
內設各業(yè)務部門對各自經辦的信訪事項具體承擔督查督辦職責。
四、督查督辦的主要方式。
1、查詢反饋:對責任單位辦理信訪件的措施、進度、效果進行跟蹤查詢,并向相關領導反饋。
2、提出建議:支持責任單位依法按規(guī)、合情合理處理信訪件,對處理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3、綜合協調:對涉及多個地區(qū)、多個部門的信訪件,會同有關部門理順關系,協調、明確和推進事項的處理。
4、督促落實:督促責任單位及時處理信訪件,對進展緩慢的進行督促,對久拖不決的限時處理。
五、督查督辦的程序。
1、信訪件轉辦、交辦后,經辦部門和經辦人應認真做好督辦工作,重要的信訪件要重點督辦,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回音。
(1)督查督辦可采取電話督辦、發(fā)函、聽取報告等形式。
(2)對涉及多個部門或重大疑難信訪案件,可聯合市委督查室等有關單位共同督查督辦。
(3)對超過法定期限不回復辦理結果的、或者1次督辦后仍不回復辦理情況,又不說明原因的責任單位,將實行書面通報,指定辦結時限,并納入信訪工作目標管理考核。
2、信訪件的辦結,要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手續(xù)完備、材料齊全、處理意見明確。
(1)符合辦結要求的,作辦結處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責任單位重辦或補辦。
(2)需復函上級機關、有關領導或信訪人的,應及時回復。
(3)信訪件辦結后,經辦人應將督查督辦資料連同結案材料一并整理歸檔。
六、對各業(yè)務部門應當督查督辦的事項未按時督辦的,分管領導交由辦公室調查了解,由局長辦公會明確責任。
七、督查督辦職責納入各業(yè)務部門年度職責目標考核。
信訪事項交辦制度篇五
為了保持各級人民政府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和社會秩序,將信訪問題解決在本轄區(qū)。依據《信訪條例》,制定本細則,望各級各部門遵照執(zhí)行。
第一章信訪事項的受理程序。
第一條受理。
一、信訪事項必須進行登記,發(fā)生一起,登記一起。
二、受理按照以下原則辦理:
(一)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及時受理,并告知信訪人;
(五)屬于政策咨詢的,要做好政策解釋工作和疏導工作;
(六)確有價值的意見建議,應當及時呈報領導或有關部門。
第二條辦理。
一、辦理《信訪事項受理告知單》。
(二)辦理《信訪事項受理告知單》時,辦理單位應明確信訪事項辦理的期限;
二、展開信訪調查。
(一)調查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為準繩,做到事實查清、定性準確;
(二)辦理單位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天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期,延期時間不得超過30天;延期的理由及時間要及時告知信訪人。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三、作出辦理意見。
(一)調查結束后,辦理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其他規(guī)定,寫出調查報告,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其他規(guī)定的,予以支持。
2、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對信訪人做好解釋工作;
3、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其他規(guī)定的,不予支持。
(四)若信訪人不同意辦理意見,應簽署不同意的具體理由;若信訪人拒不簽署意見、也不委托他人代簽時,辦理單位應在信訪人意見一欄中特別說明;遇這兩種情況,辦理單位要及時向上一級復查機關報送相應資料和情況。
第二章信訪事項的復查程序。
第三條復查申請的提出。
一、申請人必須是不服辦理意見的信訪人。
二、有具體的復查請求和事實依據。
三、屬于信訪的范圍,并且無法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其他法定途徑得到救濟的。
四、屬于該接收申請機關的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
五、應自收到辦理意見起30日內。
第四條復查單位的確定。
一、辦理單位是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理處)的,由縣(市)、區(qū)政府援權的行政機關予以復查。
二、辦理單位是縣(市)、區(qū)政府工作部門的,可以申請縣(市)、區(qū)政府復查,也可以申請市政府相應的工作部門復查。
三、凡對縣(市)、區(qū)政府復查不服的,可申請政府工作部門或市政府復核;凡對市政府工作部門復查結果不服,信訪人可以申請市政府復核,也可以申請省政府相應的工作部門復核。
四、垂直管理部門的信訪問題,由其上一級主管部門復查。
五、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的信訪事項,由所涉及的部門協商解決;受理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機關決定受理機關。
第五條受理。
復查單位確定后,應按照第一條的規(guī)定,做好受理工作。
第六條辦理。
一、辦理復查《信訪事項受理告知單》。
復查單位受理后,應按照第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與信訪人辦理復查《信訪事項受理告知單》。
二、做出復查意見。
(一)復查單位要在認真聽取信訪人申訴、詳細查閱材料、必要時請起始單位匯報后,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
1、如辦理單位辦理意見事實清楚、依據充分、處理恰當,復查機關應維持原處理意見;
(二)復查單位也可以直接展開調查,并做出復查意見。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舉行聽證。
(三)復查結束后,應按照第二條第三款第二、三、四項的規(guī)定辦理。
三、復查單位的復查時間,應不超過30天。
第三章復核程序。
第七條復核申請的提出。
一、申請人必須是不服復查意見的信訪人。
二、有具體的復核請求和事實依據。
三、屬于信訪的范圍,并且無法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其它法定途徑得到救濟的。
四、屬于該接收申請機關的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
五、應當自收到復查意見之日起30日內。
第八條復核單位的確定。
一、復查單位是縣(市)區(qū)政府的,由市政府或政府授權的行政機關予以復核。
二、復查單位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的,由上訪人選擇,可以申請市政府復查,也可以申請省政府相應的工作部門復核。
三、垂直管理部門的信訪問題復核工作,由其上一級主管部門復核。
第九條受理。
復核單位確定后,應按照第一條的規(guī)定,做好受理工作。
第十條辦理。
一、辦理復核《信訪事項受理告知單》。
復核單位受理后,應按照第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與上訪人辦理復核《信訪事項受理告知單》。
二、做出復核意見。
(四)復核單位的復查時間,應不超過30天;
(七)若信訪人同意復核意見,有關機關要做好落實工作;
(八)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信訪工作機構和其它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第四章監(jiān)督與保障。
第十一條為了維護三級終結制度的權威性,市信訪局將對各單位所報三級終結的信訪案件進行隨機抽查。
第十二條凡造成冤、假、錯案者,一經查實將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信訪三級終結:同一信訪事項,按照法定程序,經過三級行政機關依次做出處理意見、復查意見、復核意見后,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終止受理該信訪事項,該信訪事項處理終結。信訪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信訪事項交辦制度篇六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是為了保持各級人民政府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制定的條例。
2005年1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76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施行2005年5月1日。
公布2005年1月10日。
公布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31號。
發(fā)布信息條例內容關閉發(fā)布信息(2005年1月5日國務院第76次常務會議通過2005年1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31號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持各級人民政府同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采用前款規(guī)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信訪人。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做好信訪工作,認真處理來信、接待來訪,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要求,接受人民群眾的監(jiān)督,努力為人民群眾服務。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暢通信訪渠道,為信訪人采用本條例規(guī)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提供便利條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信訪人。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科學、民主決策,依法履行職責,從源頭上預防導致信訪事項的矛盾和糾紛??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tǒng)一領導、部門協調,統(tǒng)籌兼顧、標本兼治,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信訪工作格局,通過聯席會議、建立排查調處機制、建立信訪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時化解矛盾和糾紛。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聽取信訪工作匯報,研究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突出問題。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信訪工作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信訪工作機構)或者人員,具體負責信訪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是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信訪工作的行政機構,履行下列職責:(一)受理、交辦、轉送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二)承辦上級和本級人民政府交由處理的信訪事項;(三)協調處理重要信訪事項;(四)督促檢查信訪事項的處理;(五)研究、分析信訪情況,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進工作的建議;(六)對本級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的信訪工作進行指導。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對信訪工作中的失職、瀆職行為,嚴格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并在一定范圍內予以通報。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信訪工作績效納入公務員考核體系。
第八條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或者對改進國家機關工作以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貢獻的,由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單位給予獎勵。對在信訪工作中做出優(yōu)異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有關行政機關給予獎勵。
第二章信訪渠道。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信訪工作機構的通信地址、電子信箱、投訴電話、信訪接待的時間和地點、查詢信訪事項處理進展及結果的方式等相關事項。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在其信訪接待場所或者網站公布與信訪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信訪事項的處理程序,以及其他為信訪人提供便利的相關事項。
第十條設區(qū)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信訪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協調處理信訪事項。信訪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點向有關行政機關負責人當面反映信訪事項??h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負責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可以就信訪人反映突出的問題到信訪人居住地與信訪人面談溝通。
第十一條國家信訪工作機構充分利用現有政務信息網絡資源,建立全國信訪信息系統(tǒng),為信訪人在當地提出信訪事項、查詢信訪事項辦理情況提供便利??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現有政務信息網絡資源,建立或者確定本行政區(qū)域的信訪信息系統(tǒng),并與上級人民政府、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的信訪信息系統(tǒng)實現互聯互通。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的信訪工作機構或者有關工作部門應當及時將信訪人的投訴請求輸入信訪信息系統(tǒng),信訪人可以持行政機關出具的投訴請求受理憑證到當地人民政府的信訪工作機構或者有關工作部門的接待場所查詢其所提出的投訴請求的辦理情況。具體實施辦法和步驟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十三條設區(qū)的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信訪工作的實際需要,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有利于迅速解決糾紛的工作機制。信訪工作機構應當組織相關社會團體、法律援助機構、相關專業(yè)人員、社會志愿者等共同參與,運用咨詢、教育、協商、調解、聽證等方法,依法、及時、合理處理信訪人的投訴請求。
第十四條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四)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第十五條信訪人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應當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
第十六條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該上級機關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有關機關對采用口頭形式提出的投訴請求,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第十八條信訪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十九條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條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沖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后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的;(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收到信訪事項,應當予以登記,并區(qū)分情況,在15日內分別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分別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不予受理,但應當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二)對依照法定職責屬于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門處理決定的信訪事項,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情況重大、緊急的,應當及時提出建議,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三)信訪事項涉及下級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的,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直接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并抄送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h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要定期向下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通報轉送情況,下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要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報告轉送信訪事項的辦理情況。
(四)對轉送信訪事項中的重要情況需要反饋辦理結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辦理,要求其在指定辦理期限內反饋結果,提交辦結報告。
按照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guī)定,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轉送、交辦的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告知信訪人,并按要求通報信訪工作機構。
第二十二條信訪人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直接向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以外的行政機關提出的信訪事項,有關行政機關應當予以登記;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并屬于本機關法定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受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對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應當告知信訪人向有權的機關提出。
有關行政機關收到信訪事項后,能夠當場答復是否受理的,應當當場書面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信訪事項之日起15日內書面告知信訪人。但是,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不清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有關行政機關應當相互通報信訪事項的受理情況。
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fā)材料及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檢舉、揭發(fā)的人員或者單位。
第二十四條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信訪事項,由所涉及的行政機關協商受理;受理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決定受理機關。
第二十五條應當對信訪事項作出處理的行政機關分立、合并、撤銷的,由繼續(xù)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受理;職責不清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機關受理。
第二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fā)現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時,可以就近向有關行政機關報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行政機關對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不得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
第二十七條對于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響的產生、擴大。
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宣傳法制、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條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有利于行政機關改進工作、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論證并積極采納。
第三十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三十一條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辦理信訪事項,應當聽取信訪人陳述事實和理由;必要時可以要求信訪人、有關組織和人員說明情況;需要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的,可以向其他組織和人員調查。對重大、復雜、疑難的信訪事項,可以舉行聽證。聽證應當公開舉行,通過質詢、辯論、評議、合議等方式,查明事實,分清責任。聽證范圍、主持人、參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三十二條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經調查核實,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分別作出以下處理,并書面答復信訪人:
(一)請求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予以支持;
(二)請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據的,應當對信訪人做好解釋工作;
(三)請求缺乏事實根據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不予支持。
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照前款第(一)項規(guī)定作出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應當督促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信訪事項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信訪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信訪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請求原辦理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復查。收到復查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查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并予以書面答復。
第三十五條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30日內向復查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請求復核。收到復核請求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請求之日起3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復核機關可以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舉行聽證,經過聽證的復核意見可以依法向社會公示。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各級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和其他行政機關不再受理。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發(fā)現有關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督辦,并提出改進建議:
(一)無正當理由未按規(guī)定的辦理期限辦結信訪事項的;
(二)未按規(guī)定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
(三)未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信訪事項的;
(四)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的;
(五)不執(zhí)行信訪處理意見的;
(六)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
收到改進建議的行政機關應當在30日內書面反饋情況;未采納改進建議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于信訪人反映的有關政策性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決問題的建議。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在信訪工作中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后果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就以下事項向本級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訪情況分析報告:
(一)受理信訪事項的數據統(tǒng)計、信訪事項涉及領域以及被投訴較多的機關;
(二)轉送、督辦情況以及各部門采納改進建議的情況;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議及其被采納情況。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信訪事項發(fā)生,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二)行政機關應當作為而不作為,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三)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訪人合法權益的;
(四)拒不執(zhí)行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作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的。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收到的信訪事項應當登記、轉送、交辦而未按規(guī)定登記、轉送、交辦,或者應當履行督辦職責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負有受理信訪事項職責的行政機關在受理信訪事項過程中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收到的信訪事項不按規(guī)定登記的;
(二)對屬于其法定職權范圍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機關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書面告知信訪人是否受理信訪事項的。
第四十三條對信訪事項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在辦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推諉、敷衍、拖延信訪事項辦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結信訪事項的;
(二)對事實清楚,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或者其他有關規(guī)定的投訴請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將信訪人的檢舉、揭發(fā)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露、轉給被檢舉、揭發(fā)的人員或者單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作風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打擊報復信訪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集會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信訪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信訪工作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第五十條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信訪事項的處理,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第五十一條本條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8日國務院發(fā)布的《信訪條例》同時廢止。
信訪事項交辦制度篇七
為進一步促進信訪交辦工作的制度化和規(guī)范化,建立為民、務實、高效的工作機制,切實解決群眾反映的信訪問題,根據《信訪條例》和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的原則;對上負責與對下負責相統(tǒng)一的原則。
1、領導有批示的信訪事項;。
2、帶有普遍性、傾向性、苗頭性,可能會引發(fā);。
3、涉及群眾性利益的;。
4、按現行法律政策規(guī)定應該解決的;。
5、政策不明確,上訪人確有困難的;。
6、需要幾個部門處理的;。
7、有關地方或部門不作為的;。
8、處理意見明顯不當的;。
9、反映重大違法違紀問題;。
10、其它需要交辦的信訪事項。
1、上級信訪部門交辦;。
2、縣信訪工作領導小組、縣信訪工作聯席會議交辦;。
3、縣信訪局交辦。
單個信訪事項的交辦;綜合交辦;電話交辦等,但都要下達正式公函。
3、交辦部門或機構要按照“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規(guī)范,手續(xù)完備”的要求,對報告辦理結果的匯報材料進行審核,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查再報。
交辦部門或機構對信訪事項承辦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督辦并提出改進意見:
1、無正當理由未按規(guī)定的辦理期限辦結信訪事項的;。
2、未按規(guī)定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
3、未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信訪事項的;。
4、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的;。
5、不執(zhí)行信訪處理意見的;。
6、其它需要督辦的情形。
收到改進建議的單位應當在30日內書面反饋情況,未采納改進建議的應當說明理由。
交辦工作責任追究按《xx縣信訪工作責任追究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信訪事項交辦制度篇八
為進一步促進信訪交辦工作的制度化和規(guī)范化,建立為民、務實、高效的工作機制,切實解決群眾反映的信訪問題,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和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的原則;對上負責與對下負責相統(tǒng)一的原則。
領導有批示的信訪事項;
帶有普遍性傾向性苗頭性,可能會引發(fā)群體性事件的;
涉及群眾性利益的;
按現行法律政策規(guī)定應該解決的;
政策不明確,上訪人確有困難的;
需要幾個部門處理的;
有關地方或部門不作為的;
處理意見明顯不當的;
反映重大違法違紀問題;
其它需要交辦的信訪事項。
三、交辦的途徑。
縣信訪工作領導小組縣信訪工作聯席會議交辦;
單個信訪事項的交辦;綜合交辦;電話交辦等,但都要下達正式公函。
交辦部門或機構要按照“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規(guī)范,手續(xù)完備”的要求,對報告辦理結果的匯報材料進行審核,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查再報。
交辦部門或機構對信訪事項承辦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督辦并提出改進意見:
無正當理由未按規(guī)定的辦理期限辦結信訪事項的;
未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信訪事項的;
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的;
不執(zhí)行信訪處理意見的;
其它需要督辦的情形。
收到改進建議的單位應當在日內書面反饋情況,未采納改進建議的應當說明理由。
交辦工作責任追究按《xx縣信訪工作責任追究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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