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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體會是我們對自己成長和發(fā)展的一種總結和反思。寫心得體會時要注意言之有物,注重寫作的質量而非數(shù)量。接下來是一些經典的心得體會例句,希望能給大家提供一些寫作思路和靈感。
經濟法基礎的心得體會總結篇一
初級經濟法基礎知識包含哪些內容呢?你是不是也很想了解呢?快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經濟糾紛的概念與解決途徑。
(一)經濟糾紛的概念。
經濟糾紛,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爭議。它包括平等主體之間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所發(fā)生的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
(二)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法主體為實現(xiàn)各自的經濟目標,必然要進行各種經濟活動,由于各自的經濟權益相互獨立,加之客觀情況經常變化,因而不可避免地會發(fā)生各種各樣的經濟權益爭議,產生經濟糾紛,如合同糾紛、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就納稅事務發(fā)生爭議等。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持社會經濟秩序,必須利用有效手段,及時解決這些糾紛。在我國,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都是解決當事人爭議的方式,但適用的范圍不同。作為平等民事主體的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的經濟糾紛適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方式解決;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可采取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仲裁與民事訴訟是兩種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發(fā)生爭議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解決方式。有效的仲裁協(xié)議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xié)議或者仲裁協(xié)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xié)議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這在法律上稱為或裁或審原則。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方式的選擇則與糾紛的性質有關。根據(jù)法律的不同規(guī)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時再起訴;有的則只能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訴訟;還有的則只能通過行政復議的方式解決,由行政機關對糾紛作出最終裁決。
仲裁的概念和特征及適用范圍。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由經濟糾紛的各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仲裁機構,對糾紛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的活動。
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愿協(xié)商為基礎;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機構)進行裁判;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2、仲裁的特征。
1、以雙方當事人自愿協(xié)商為基礎;。
2、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機構)進行裁判;。
3、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二)仲裁的適用范圍。
根據(jù)《仲裁法》的規(guī)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1、關于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下列仲裁不適用于《仲裁法》,不屬于《仲裁法》所規(guī)定的仲裁范圍,由別的法律予以調整:
(1)勞動爭議的仲裁;。
(2)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由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xié)議。沒有仲裁協(xié)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合法合理原則。依據(jù)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
3、獨立仲裁原則。仲裁機關不依附于任何機關而獨立存在,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4、一裁終局原則。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經濟法基礎的心得體會總結篇二
(1)會計人員每年接受繼續(xù)教育的時間不得少于24小時。
(2)出口貨物在運抵海關監(jiān)管區(qū)后裝貨的24小時以前,納稅申報。
二、3日。
(1)托收承付的承付期驗單付款為3天。
(2)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的3日內,依法向票據(jù)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
(3)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方可適用該賬戶辦理付款業(yè)務。
三、7日。
(1)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的7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應當在次月的7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四、10日。
(1)托收承付的承付期驗貨付款為10天。
(2)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
五、15日。
(1)納稅人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將其全部賬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2)納稅人應當自營業(yè)執(zhí)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登記。
(3)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15日內,按規(guī)定設置帳簿。
(4)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5)納稅保證人應當自收到稅務機關的納稅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保證責任,繳納稅款、滯納金。
(6)企業(yè)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中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7)當事人不服訴訟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六、30日/1個月。
(1)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fā)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七、60日/2個月。
(1)匯兌、匯入銀行對于向收款人發(fā)出取款通知,經過2個月無法交付的匯款,應主動辦理退匯。
(2)準貸記卡的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首月還款額不得低于其當月透支余額的10%。
(3)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
(4)稅務機關自納稅人應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有權要求納稅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繳納稅款、滯納金。
(5)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6)當事人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八、3個月/90天。
(1)年所得在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同一管轄范圍內,持證人原應當自離開工作單位之日起90日內,辦理調轉登記(不同管轄范圍時間相同)。
(3)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當在發(fā)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廢舊物資也是90日)。
(4)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90日內,到單位所在地的會計從業(yè)資格管理機構辦理注冊登記。
(1)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當事人不能行使訴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停計算。不可抗力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2)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的,應當向原注冊登記的會計從業(yè)資格管理機構備案。
(3)納稅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國家稅收調整的情況下,不能按期繳納關稅的,經海關總署的批準,可以延期繳納關稅,但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
(4)商業(yè)匯票的到期日(付款日期),自出票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5)信用證的有效期為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jù)的最遲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十、1年。
(1)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普通為2年)。
十一、5年。
(1)已開具的發(fā)票存根聯(lián)和發(fā)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
(2)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3)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的折舊年限為5年。
十二、10年。
(1)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及其他納稅資料的保管期限為10年。
(2)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折舊年限為10年。
十三、萬分之五。
(1)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于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繳存票款時,承兌銀行仍應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但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2)未按期繳納關稅的,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十四、其他。
(1)企業(yè)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2)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除取得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以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yè)技術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3)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經濟法基礎的心得體會總結篇三
一、法的本質和特征(選擇題,判斷)
(一)本質
法是統(tǒng)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xiàn)
1、統(tǒng)治階級
法體現(xiàn)的是統(tǒng)治階級的整體意志和根本利益,貳不是每個成員的個人意志的簡單相加
法律反映統(tǒng)治階級的一直,并不是意味著法律就完全不顧及被統(tǒng)治階級的愿望和要求,法律在一定程度上照顧被統(tǒng)治階級的利益。
2、國家意志
法體現(xiàn)的不是一般的統(tǒng)治階級意志,而是被奉為法律的統(tǒng)治階級意志,即統(tǒng)治階級的國家意志。
(二)特征
1、國家強制性(憑借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
2、國家意志性(經過國家制定或認可的)
3、規(guī)范性(概括性、利導性,確定人們社會關系的權利和義務)
4、明確公開性(可預測性)和普遍約束性
二、法律關系(選擇題,判斷題)
法律關系由三個要素構成(主體、客體、內容)。法律事實是能夠直接引起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或消滅的原因。
(一)主體
1、種類
公民(自然人):有無國際不重要,是人就行
機構和組織法人、國家
2、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判定的主要依據(jù):一個是年齡,一個是精神狀態(tài),與肢體是否殘缺、智力高低無關
3、自然人的刑事責任能力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已滿14周歲(含14)不滿16周歲(不含16)的公民
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不滿14周歲(不含14)的未成年人
4、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自成立時產生,至法人終止時消滅。
(二)內容
1、法律義務包括積極義務(如:納稅、當兵)和消極義務(如破壞公共財物)
(三)客體
1、物(自然物、人造物、人身、貨幣和有價證券、物也可以沒有固定形態(tài)如天然體、電力)
2、非物質財富(知識產品、道德產品)
3、行為
(四)法律事實
1、任何法律關系的發(fā)生、變更和消滅,都要有法律事實的存在
3、法律行為,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
三、法的形式
(一)種類(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特別行政區(qū)的法、規(guī)章、以及我國簽訂和加入的國際條約)
憲法(根本大法) 制定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
行政法規(guī) 國務院
地方性法規(guī) 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 員會
規(guī)章:部門規(guī)章 國務院各部門等
地方政府規(guī)章 有地方立法權的人民政府
我國不實行判例制度,人民法院所做的判決書不能作為法的形式
(三)法的沖突解決機制
1、上位法優(yōu)于下位法
即下位法與上位法沖突時,以上位法為據(jù),不再適用下位法
2、特別法優(yōu)于一般法
同一機關制定法的形式,但特別規(guī)定與一般規(guī)定不一致,適用特別規(guī)定
3、新法優(yōu)于舊法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的形式,但新的規(guī)定與舊的規(guī)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guī)定。
4、新的一般規(guī)定與舊的特別規(guī)定不一致時
5、同一位階的法規(guī)定不一致
四、法的分類
按法的創(chuàng)制方式和發(fā)布形式,分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按法的內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為根本法和普通法
按法的內容,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
按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或對人的效力,分為一般法和特別法
按法的主體、調整對象和淵源,分為國際法和國內法
按法律運用目的,分為公法和私法
五、法律責任
· 行政處罰:
2、稅務行政處罰的具體形式包括:罰款、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
· 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刑事責任
· 附加刑(可以與主刑一起使用,也可以獨立使用):罰金、沒收財產、驅逐出境(適用于外國人)、剝奪政治權利(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3、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4、擔任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經濟法基礎的心得體會總結篇四
本章重點關注以下知識點:
1、勞動合同的訂立;
2、試用期;
3、勞動合同的解除;
4、勞動合同的終止;
5、經濟補償;
6、勞動仲裁。
第三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本章需要重點關注以下知識點:
1、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2、基本存款賬戶;
3、銀行卡;
4、國內信用證;
5、票據(jù)權利的取得;
6、票據(jù)的'記載事項;
7、背書;
8、承兌;
9、保證;
10、商業(yè)匯票。
第四章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法律制度
本章屬《經濟法基礎》最重要的一章了。本章需要重點關注以下知識點:
1、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2、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
3、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4、消費稅的稅率;
5、營業(yè)稅的征稅范圍;
6、營業(yè)稅的稅目;
7、營業(yè)稅的計稅依據(jù);
8、營業(yè)稅的稅收減免。
第五章企業(yè)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本章需要重點關注的知識點如下:
1、企業(yè)所得稅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2、企業(yè)所得稅的免稅收入;
3、企業(yè)所得稅的稅前扣除項目;
4、工資、薪金所得;
5、勞務報酬所得;
6、稿酬所得;
7、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yōu)惠。
經濟法基礎的心得體會總結篇五
大一經濟法基礎課程作為經濟學和法學交叉領域的學科,對于培養(yǎng)學生的經濟法律意識和素養(yǎng)具有重要意義。經濟法作為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法律規(guī)制體系,是維護經濟秩序和社會穩(wěn)定的重要保障。在大一經濟法基礎的學習過程中,我深刻體會到了經濟法對于市場有效運行的重要性以及其對于個人和企業(yè)的法律保護作用,更加明確了經濟法學習的必要性。
在大一經濟法基礎課上,我學習了經濟法的基本概念、主要法律法規(guī)以及一些經濟法律實踐案例。通過這些知識的學習,我深入了解到經濟法對于保障市場經濟秩序、維護交易安全和維權利益的重要性。同時,我也在實踐中學會了運用經濟法知識來解決實際問題。例如,在學習了合同法后,我發(fā)現(xiàn)合同在經濟活動中的決策和實施過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而且了解到了合同的訂立和解除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為將來從事商業(yè)活動打下了基礎。
第三段:對于經濟法知識與經濟現(xiàn)象的關系的認識。
在學習大一經濟法基礎課程的過程中,我發(fā)現(xiàn)經濟法知識與經濟現(xiàn)象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lián)系。經濟學原理為經濟法提供了理論支持,而經濟現(xiàn)象的發(fā)展和演變又反過來影響了經濟法的制定和調整。例如,在學習了市場監(jiān)督管理法的內容后,我了解到國家對于市場監(jiān)督管理的法律制度和措施,但與此同時,我也明確了監(jiān)管者在實施監(jiān)管時需要考慮到市場的需求和實際情況,以避免過度干預和扼殺市場活力。
第四段:經濟法對于個人和企業(yè)的保護意義的思考。
經濟法在市場經濟中的法律保護作用不可忽視。個人和企業(yè)在經濟活動中面臨著各種風險和挑戰(zhàn),經濟法為其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救濟途徑。例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消費者提供了維權的法律依據(jù)和渠道,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對于企業(yè)來說,商標法、專利法等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了企業(yè)創(chuàng)新成果和商業(yè)機密,為企業(yè)的發(fā)展提供了保障。通過學習大一經濟法基礎課程,我對于經濟法對于個人和企業(yè)的合法權益保護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
第五段:對于今后學習經濟法的展望和總結。
在大一經濟法基礎的學習中,我開始逐步掌握了一些基本的經濟法知識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隨著經濟的不斷發(fā)展和法律的不斷完善,經濟法學科的研究和實踐也越來越重要。因此,我決定繼續(xù)深入學習經濟法,提高自己的法律素養(yǎng)和綜合能力,為將來從事經濟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總字數(shù):476字)。
經濟法基礎的心得體會總結篇六
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章增值稅、消費稅、營業(yè)稅法律制度和企業(yè)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這些內容的考點大概占試卷總分數(shù)的80%。
重點關注以下知識點:
1、勞動合同的訂立;
2、試用期;
3、勞動合同的解除;
4、勞動合同的終止;
5、經濟補償;
6、勞動仲裁。
需要重點關注以下知識點:
1、辦理支付結算的基本要求;
2、基本存款賬戶;
3、銀行卡;
4、國內信用證;
5、票據(jù)權利的取得;
6、票據(jù)的記載事項;
7、背書;
8、承兌;
9、保證;
10、商業(yè)匯票。
屬《經濟法基礎》最重要的知識點了。需要重點關注以下知識點:
1、增值稅的征稅范圍;
2、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
3、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4、消費稅的稅率;
5、營業(yè)稅的征稅范圍;
6、營業(yè)稅的稅目;
7、營業(yè)稅的計稅依據(jù);
8、營業(yè)稅的稅收減免。
需要重點關注的知識點如下:
1、企業(yè)所得稅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2、企業(yè)所得稅的免稅收入;
3、企業(yè)所得稅的稅前扣除項目;
4、工資、薪金所得;
5、勞務報酬所得;
6、稿酬所得;
7、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yōu)惠。
經濟法基礎的心得體會總結篇七
(1)一般情況下:
借:(營業(yè))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
(2)自產自用應稅產品應交的資源稅,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應交的消費稅:
借:生產成本
制造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
借:在建工程等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1)房地產公司銷售商品房:
借:(營業(yè))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
(2)企業(yè)轉讓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一并在“固定資產”科目核算的,轉讓時應交的土地增值稅: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
(3)土地使用權在“無形資產”科目核算的:
借:銀行存款
累計攤銷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營業(yè)外支出
貸: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
無形資產
營業(yè)外收入
銀本、銀支、見即匯,不承兌,支10本2匯1;
定日、見定、出定匯,需承兌,到期10日提示付;
定日匯、見定匯,到期前承兌
關于票據(jù)提示承兌及付款的期限問題,現(xiàn)總結如下:
首先,對票據(jù)的種類要做到心中有數(shù)。票據(jù)主要有
1、支票(銀行支票,下面簡稱“銀支”)、
2、本票(銀行本票,下面簡稱“銀本”)
匯票:又分為
3、見票即付匯票(簡稱“見即匯”)
4、定日付款匯票(簡稱“定日匯”)
5、見票后定期付款匯票(簡稱“見定匯”)
6、出票后定期付款匯票(簡稱“出定匯”)
即銀支、銀本、見即匯、定日匯、見定匯、出定匯
銀支、銀本、見即匯,屬于見票即付的票據(jù),
不需提示承兌,但需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為出票后支票10日,本票2個月,匯票1個月。
簡記為:支10本2匯1(可記諧音:“知是笨兒會衣”,知道是笨兒子會穿衣服了。)
定日匯、見定匯、出定匯,需提示承兌、提示付款。
三者提示付款期限相同,都為到期日起10日內。
定日匯、出定匯,到期前。提示承兌期限為到期日前。
(因為從名稱可知,這二個票據(jù)在出票時就已經知道什么時候到期,所以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兌就ok了)。
見定匯,1月內。提示承兌期限為出票日起1個月內。
(因為見票后定期付款的限期取決于持票人什么時候向承兌人出示票據(jù),所以要不能無期限的拖延,要在1個月內提示承兌)。
經濟法基礎的心得體會總結篇八
1.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于“銷售時”納稅。
2.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
(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1.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2.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不論在財務上是否作為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當按照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3.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消費稅。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繳納消費稅。
4.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guī)定抵扣。
5.委托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規(guī)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三)進口應稅消費品
單位和個人進口應稅消費品,于報關進口時繳納消費稅。為減少征稅成本,進口環(huán)節(jié)繳納的消費稅由海關代征。
(四)零售金銀首飾、鉑金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
1.金銀首飾在零售環(huán)節(jié)繳納消費稅,生產環(huán)節(jié)不再繳納。
2.金銀首飾僅限于金、銀以及金基、銀基合金首飾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
【注意】不包括鍍金首飾和包金首飾。
(五)批發(fā)銷售卷煙——單一環(huán)節(jié)納稅的例外情況
煙草批發(fā)企業(yè)將卷煙銷售給“零售單位”的,要再征一道消費稅。
稅率:11%,并按0.005元/支加征從量稅
經濟法基礎的心得體會總結篇九
知識點:經濟糾紛的概念與解決途徑。
(一)經濟糾紛的概念。
經濟糾紛,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爭議。它包括平等主體之間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所發(fā)生的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
(二)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法主體為實現(xiàn)各自的經濟目標,必然要進行各種經濟活動,由于各自的經濟權益相互獨立,加之客觀情況經常變化,因而不可避免地會發(fā)生各種各樣的經濟權益爭議,產生經濟糾紛,如合同糾紛、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就納稅事務發(fā)生爭議等。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持社會經濟秩序,必須利用有效手段,及時解決這些糾紛。在我國,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都是解決當事人爭議的方式,但適用的范圍不同。作為平等民事主體的當事人之間發(fā)生的經濟糾紛適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方式解決;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可采取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仲裁與民事訴訟是兩種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發(fā)生爭議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解決方式。有效的仲裁協(xié)議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xié)議或者仲裁協(xié)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xié)議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這在法律上稱為或裁或審原則。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方式的選擇則與糾紛的性質有關。根據(jù)法律的不同規(guī)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時再起訴;有的則只能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訴訟;還有的則只能通過行政復議的方式解決,由行政機關對糾紛作出最終裁決。
知識點:仲裁的概念和特征及適用范圍。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由經濟糾紛的各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仲裁機構,對糾紛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的活動。
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愿協(xié)商為基礎;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機構)進行裁判;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2、仲裁的特征。
1、以雙方當事人自愿協(xié)商為基礎;。
2、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機構)進行裁判;。
3、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二)仲裁的適用范圍。
根據(jù)《仲裁法》的規(guī)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1、關于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下列仲裁不適用于《仲裁法》,不屬于《仲裁法》所規(guī)定的仲裁范圍,由別的法律予以調整:
(1)勞動爭議的仲裁;。
(2)農業(y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知識點: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由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xié)議。沒有仲裁協(xié)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合法合理原則。依據(jù)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
3、獨立仲裁原則。仲裁機關不依附于任何機關而獨立存在,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4、一裁終局原則。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1.精讀教材,教材的地位不容挑戰(zhàn)。
教材是一切的根本,教材上的重點章節(jié)要細讀。要全面,更要有重點,例如證券法、破產法、公司法、票據(jù)法等章節(jié),如果你今年報的科目比較多,給經濟法的時間及其有限,那么請將及其有限的時間放在重要章節(jié)和重要考點上。
2.要有一個可執(zhí)行性的計劃,高效復習。
有計劃不執(zhí)行和沒有計劃是一樣的。在復習前期可以制定一個可行性的計劃,復習一段時間過后可以適當調整,然后認真執(zhí)行。學習的時間應當是高效的,玩的時候認真玩,學的時候認真學,復習也是一種態(tài)度,你說呢。
3.學會真正的做題。
每道題考試的知識點是什么,跟它相關的章節(jié)內容有沒有回憶下。做題也是一種知識的回顧和復習,通過做題,可以查漏補缺,發(fā)現(xiàn)自己的薄弱點在哪里。跟常識保持一致的一次做對的題可以不用看第二遍。對于重點、考點要特別關注,可以根據(jù)題目延伸知識點,根據(jù)題目活學活用知識點,題可以有多種,但所考察的知識點是不變的。
4.多看書,做好題,更要學會準確理解。
在聽課件的時候,請在理解的基礎上加強記憶,老師講課的時候會以手工圖的形式進行知識點進行解讀,更直觀,更高效,而且在閱讀的時候記住圖形要容易的多。經濟法知識點那么多,切忌“死記硬背”,想通過經濟法的考試,要學會準確理解。
經濟法基礎的心得體會總結篇十
不享受當年年休假情形: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shù)多于年休假天數(shù);
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不扣工資的;
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3年以上固定期和無固定期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5年以上的為6個月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
5年以下10年以下的為9個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
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醫(yī)療期計算方法:醫(y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注意:病休期間,公休假日和法定節(jié)日包括在內
醫(yī)療期待遇:病假工資或治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醫(yī)療期內不得解除合同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1年支付1個月;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支付1個月;不滿6個月半個月)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支付3倍的數(shù)額,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當?shù)厣夏甓嚷毠ぴ缕骄べY3倍
勞動仲裁
經濟法基礎的心得體會總結篇十一
(1)會計人員每年接受繼續(xù)教育的時間不得少于24小時。
(2)噸稅執(zhí)照期滿后24個小時內不上下客貨的船舶免征噸稅。
2日/48小時。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2)中國人民銀行當?shù)胤种袘?個工作日內對開戶銀行報送的核準類賬戶的開戶資料的合規(guī)性予以審核。
(3)備案類結算賬戶的變更和撤銷應于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shù)胤种袌髠洹?/p>
(4)銀行在收到存款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后,對于符合銷戶條件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撤銷手續(xù)。
3日。
(1)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3日前請求延期開庭。
(2)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該賬戶辦理付款業(yè)務。
(3)托收承付的承付期“驗單”付款為3天。
(4)匯票上未記載承兌日期的,應當以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3日內的最后一日為承兌日期。
(5)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的3日內,依法向票據(jù)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訴訟)。
(6)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請,應當同時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內發(fā)出公告。
(7)存款人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自正式開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后,方可適用該賬戶辦理付款業(yè)務。
(8)拒絕付款時,以銀行為付款人的,應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債務證明的次日起3日內出具拒絕證明。以單位為付款人的,應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出具拒絕證明。
5日。
(1)備案類結算賬戶符合開戶條件的,銀行應辦理開戶手續(xù),并于開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當?shù)胤种袀浒浮?/p>
(2)存款人更改名稱,但不改變開戶銀行及賬號的,應于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申請,并出具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3)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住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發(fā)生變更時,應于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開戶銀行并提供有關證明。
(4)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是否受理。
(5)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6)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在5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
(7)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8)仲裁庭應當在開庭5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9)主管稅務機關在5個工作日內發(fā)給發(fā)票領購簿。
7日。
(1)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應在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的7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2)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應當在次月的7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3)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fā)送被申請人。
10日。
(1)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10日內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
(2)托收承付的承付期“驗貨”付款為10天。
(3)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
(4)商業(yè)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
(5)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據(jù),自到期日起10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
(6)契稅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收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15日。
(1)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未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2)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3)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yè)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yè)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4)當事人不服訴訟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5)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予以審核,發(fā)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6)進出口貨物的收發(fā)貨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在海關簽發(fā)稅款繳款憑證次日起15日內(星期日和法定節(jié)假日除外),向指定銀行繳納稅款。
(7)應稅船舶負責人應當自海關填發(fā)噸稅繳款憑證之日起15日內向指定銀行繳清稅款。
(8)納稅人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之日起15日內,將其全部賬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fā)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報告。
(9)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10)納稅人應當自營業(yè)執(zhí)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登記。
(11)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15日內,按規(guī)定設置帳簿。
(12)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13)納稅保證人應當自收到稅務機關的納稅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履行保證責任,繳納稅款、滯納金。
(14)企業(yè)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中了之日起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15)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16)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yè)執(zhí)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17)境外企業(yè)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30日/1個月。
(1)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2)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3)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4)對于按照賬戶管理規(guī)定應撤銷而未辦理銷戶手續(xù)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銀行通知該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存款人自發(fā)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xù),逾期視同自愿銷戶。
(5)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
(6)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提示承兌。
(7)見票即付的票據(jù),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8)申請人缺少解訖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銀行應于銀行匯票提示付款期滿1個月后辦理。
(9)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fā)稅務登記證及副本。
(10)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登記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11)根據(jù)規(guī)定可不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
(12)獲準占用耕地的單位或是個人應當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門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13)煙葉稅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稅。
(14)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書面答復,并通知退稅申請人。
(15)《外管證》的有效期一般為30日。
(16)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自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經濟法基礎的心得體會總結篇十二
【解釋】下列事項均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1)申請仲裁;(2)申請支付令;(3)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4)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5)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6)申請強制執(zhí)行;(7)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8)在訴訟中主張抵銷;(9)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2、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
【解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2)當事人一方以發(fā)送信件或者數(shù)據(jù)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shù)據(jù)電文到達或者應當?shù)竭_對方當事人的;(3)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4)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解釋1】“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等承諾或者行為,均屬于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為。
【解釋2】如果“雙方當事人”就債務履行達成和解(例如延期清償協(xié)議),不應看作訴訟時效的中斷,而應視為新的法律關系成立,該法律關系受法律保護。在這種情況下,只有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和解協(xié)議時,才開始訴訟時效的起算。
【例題17】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下列情形中,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有()。
a、當事人申請仲裁。
b、當事人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c、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的承諾。
d、雙方當事人就債務履行達成和解。
【答案】abc。
【解析】(1)選項c: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等承諾或者行為,均屬于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為,引起訴訟時效中斷;(2)選項d:如果雙方當事人就債務履行達成和解,不應看作訴訟時效的中斷,而應視為新的法律關系成立,該法律關系受法律保護。在這種情況下,只有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和解協(xié)議時,才開始訴訟時效的起算。
經濟法基礎的心得體會總結篇十三
作為一名大一學生,我于上學期修讀了經濟法基礎這門課程。通過這門課程的學習,我深切地感受到了經濟法對于我們日常生活和社會發(fā)展的重要性。在經濟法基礎這門課程中,我學到了很多有關經濟法的知識,并且從中得到了一些寶貴的心得體會。
首先,在學習經濟法基礎這門課程的過程中,我深切地體會到了經濟法對于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促進經濟發(fā)展的重要作用。經濟法對于規(guī)范市場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至關重要,只有在市場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基礎上,經濟活動才能更好地進行。在這門課程中,我學習了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并了解到它們的實踐應用。深入學習經濟法,不僅有助于每個人更好地了解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對個人的經濟行為有著積極的引導作用。
其次,在學習經濟法基礎這門課程的過程中,我認識到了法治對于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的重要性。法治是社會文明發(fā)展的核心,是保障社會穩(wěn)定和公正的基石。經濟法作為法治的一部分,通過對經濟活動的規(guī)范,維護了社會的公平和秩序。在經濟法基礎這門課程中,我了解到了法治是推動經濟發(fā)展、保障社會穩(wěn)定的基礎。只有在法治的基礎上,經濟才能健康發(fā)展,社會才能和諧穩(wěn)定。因此,我們作為大學生應該自覺遵守法律法規(guī),樹立法治意識,培養(yǎng)良好的法治道德觀念。
再次,在學習經濟法基礎這門課程的過程中,我體會到了學習的重要性和自主學習的必要性。經濟法是一門較為復雜的學科,需要通過大量的學習和實踐才能真正掌握。通過這門課程的學習,我認識到要想在經濟法領域有所建樹,需要不斷學習和提升自己的知識和能力。這也使我進一步意識到了在大學階段,自主學習和積極主動的學習態(tài)度的重要性。選擇主動地學習和積極參與課堂討論,才能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知識,并且能夠更好地應用到實際生活中。
最后,經濟法基礎這門課程還教會了我如何正確處理經濟糾紛和問題。在課程中,我們學習了一些經濟糾紛解決的方法和技巧。通過案例分析和討論,我了解到在解決經濟糾紛時,要客觀公正,不偏不倚。同時,經濟法還教會了我如何善于權益維護和合法維權。這些技能和知識將在我將來的生活和工作中發(fā)揮重要作用,讓我能夠更好地應對經濟糾紛和問題。
總而言之,通過學習經濟法基礎這門課程,我不僅豐富了自己的知識儲備,也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意識和自主學習能力。我相信,在今后的學習和生活中,這些寶貴的心得體會將繼續(xù)引領著我探索和學習經濟法的奧秘,從而更好地適應和應對日益復雜的社會經濟發(fā)展。
經濟法基礎的心得體會總結篇十四
目的:
教學重點:法的概念及特征。
導入。
一、法的產生(板書)。
1、國家的產生。
2、法的產生。
3、我國法律的歷史發(fā)展過程。
二、法的概念(板書)。
1、法是體現(xiàn)傳統(tǒng)階級意志和利益的行為規(guī)范。
2、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guī)范。
3、法是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guī)范。
4、法是確認、保護和發(fā)展有利于統(tǒng)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的行為規(guī)范。
案例p2。
分析提問:小李認識的不正確性?
拓展提問:我國法代表性誰的利益?
三、法的種類。
1、憲法。
2、行政法。
3、刑法。
4、民法。
6、婚姻法。
7、勞動法。
8、行政訴訟法。
9、刑事訴訟法。
10、民事訴訟法。
四、法的解釋。
1、概念。
2、分類:正式解釋。
非正式解釋。
舉例:事法出臺“輕微犯罪不處罰”的解釋。
五、法的實施(板書)。
1、法的適用。
原則、規(guī)范:時間空間對人。
2、法的遵守。
六、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板書)。
1、有法可依。
2、有法必依。
3、執(zhí)法必嚴。
4、違法必究。
小結布置課后練習:法的概念[法的產生法的概念及特征社會法制要求。
法的特征。
社會主義法制基本要求。
反思:《法律基礎》課已學過的內容同學較熟悉可以加快加深講解。
教學目的。
1、通過教學使學生識記經濟法概念,了解經濟法的地位和作用明確經濟法的概念,
2、培養(yǎng)學生理解分析的能力。
教學重難點。
3、調整對象。
4、地位。
教學進度復習并導入:法的概念法的體系?(提問)。
調整一定經濟關系的各種經濟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2、我國經濟法的歷史發(fā)展過程。
1949年1978年十五大2003年。
1、調整的概念。
運用法的形式規(guī)定人們可以做什么,必須做什么,禁止做什么,違反了要承擔什么樣的責任。
1)國民經濟管理關系。
稅收法金融法會計法。
2)經營協(xié)調關系。
合同法案據(jù)法證券交易法。
3)組織內部經濟關系。
企業(yè)內部產權制度投資者的權利和義務。
二、經濟法的地位、作用(板書)。
1、地位:獨立的第二層次法律部門。
2、作用:制度上市場秩序對外經貿企業(yè)。
1、定義: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領導、修改和廢止經濟法律的活動。
2、層次:國家人大及常委。
國務院。
省人大及常委。
民族自治地方。
國務院各部門。
1、法律――最高地位。
2、行政法規(guī)。
3、地方性法規(guī)。
4、規(guī)章。
5、國際條約。
五、我國經濟立法概況(板書)。
1、十一屆三中全會后。
2、發(fā)展。
1、取得的成績。
2、存在不足。
小結。
經濟法。
調整對象:經濟立法經濟立法弊端。
作業(yè)經濟法經濟立法經濟執(zhí)法。
反思:學生能思考現(xiàn)狀,但較少提出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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