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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雙方意愿的表達和約定,是商業(yè)合作的基礎。合同的語言應該簡潔明了,避免使用模糊或歧義的詞匯。最后,請大家在簽署合同前仔細審閱,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保險代理合同糾紛案例篇一
10月5日,投保人謝先生在聽取某人壽保險公司代理人黃女士對“[運籌]智選投資連結保險”及5個附加險種的介紹后,產生了投保意向。在代理人的協(xié)助下,填寫了投保單和健康告知書,投保主險投資連結保險保額100萬元,附加險長期意外傷害保險保額200萬元。10月6日,保險公司向謝先生提交了蓋有公司總經理印章的投保建議書;同日,謝先生根據建議書的內容,向保險公司繳納了相當于首期保險費的款項11944元。保險公司向其出具了一份臨時收款憑證。
10月17日,保險公司安排謝先生參加體檢。10月18日凌晨1時左右,謝在意外事故中遇害身亡。11月8日,謝先生的母親以受益人身份向代理人黃女士告知保險事故,并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
1月14日,保險公司向謝母出具理賠函,根據“[運籌]智選投資連結保險”條款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主要內容為:投保人在保險公司簽發(fā)保險單前先繳付相當于第一期保險費,且投保人及被保險人已簽署投保書,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并符合本公司承保要求時,若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死亡,保險公司將負保險責任),同意向受益人支付主險保險補償金100萬元。同時,根據“附加長期意外傷害保險”條款第五條的規(guī)定(主要內容為:保險公司對本附加合同應付的保險責任,自投保人繳付首期保險費且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后開始),認為被保險人死亡時,保險公司尚未出具保險單,保險合同沒有成立,故拒付附加險賠償金200萬元。
保險代理合同糾紛案例篇二
哈爾濱市某制藥廠女職工岳某,于1996年參加工作,并與該廠簽定10年的勞動合同。2000年2月岳某生小孩,并按照廠里規(guī)定休產假4個月。當她上班時,原來的崗位已經被別人頂替,本部門領導不予安排工作。岳某認為,自己與工廠簽定10年的勞動合同,同時按照規(guī)定休產假,單位現(xiàn)在不安排工作,就等于終止勞動合同。她多次找有關領導要求上班。但是,廠里一直沒有安排她的工作。岳某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于2000年12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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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合同糾紛案例篇三
1999年1月劉某向某人壽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壽險公司)投保平安康泰保險,約定被保險人在發(fā)生重大疾病時,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2月,劉某向壽險公司支付保險費時被告知合同效力中止,劉某遂按照壽險公司的要求申請了復效。208月28日劉某患病,經檢查為“左側甲狀腺乳頭狀腺癌”,劉某以此向壽險公司要求理賠,壽險公司以劉某在申請合同復效時未如實告知五年前曾患甲狀腺疾病為由拒絕理賠并解除保險合同。劉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壽險公司解除合同無效,并支付保險金。
保險代理合同糾紛案例篇四
保險代理人考試就快開始了,你對保險代理人考試的案例分析題熟悉嗎?下面小編就為整理出最新的案例分析題及答案,希望能幫助到大家的學習!
2002年4月24日,某公司車庫失火,兩輛投保汽車受損。其中一輛損壞嚴重,某保險公司按全損賠付。另一輛北京8座面包車部分受損。經查勘雙方于4月29日達成協(xié)議:確認本車電器設備、方向盤、車頭、內裝飾和兩排座待等合計損失10萬元(該車投保的金額是25萬元)、理賠中保險公司按常規(guī)做法操作,即部分損失的車輛要送到指定的修理廠大修。本車在修理中需換一電器配件,價格2萬元。由于該車型屬淘汰產品,經多方努力均未找到所需配件,致使修理工作停滯一月余。
2003年6月,某公司提山:本車原按整車投保,現(xiàn)因缺配件,拖延至今不能恢復原狀,故要求某保險公司按全損賠償25萬元。某保險公司則堅持按部分損失賠償10萬元。雙方協(xié)商不成,某公司于2003年8月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某保險公司按車輛全損賠償25萬元,并賠償相應的滯納金,承擔訴訟費。
法院受理此案進行了調解,雙方終于達成履行部分損失賠償?shù)膮f(xié)議,法院以《民事調解書》結案:調解內容如下:
(1)某保險公司一次性賠償某公司車輛修理費用16.5萬元;(2)訴訟費由某公司負擔。
某保險公司賠款高出其2002年4月與某公司達成的協(xié)議金額10萬元,其教訓值得總結。《保險法》規(guī)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額的協(xié)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及賠償或者給付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guī)定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北kU事故發(fā)生后,保險公司不僅要賠得準確,還要賠得及時。這是衡量保險公司服務水平的重要標準。保險賠償或給付,在性質上屬于合同義務,若保險人在法定期限或者約定期限內,不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則構成了不能按時履行合同的違約行為。
本案事故發(fā)生后,保險公司及時作出了核定,同年4月29日,雙方就面包車損失10萬元達成了協(xié)議。若在達成協(xié)議后的10天內,保險公司將賠款支付給被保險人,將順利結案。但理賠人員局限于《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11條之規(guī)定:“保險車輛因保險事故受損或致使第三者財產損壞,應當盡量修復?!焙退降慕忉寳l款:“如修復費用估計不會達到或接近整車的實際價值,即應當予以修復”,據此對受損車采用修復方式處理。但因估計不足,一個價值僅2萬元的零件,競使得保險公司無法按時履約。
保險公司對出險車輛選擇修復方式,出發(fā)點是用好保險基金,提高經濟效益。而一旦該方式運用不當,使被保險人蒙受損失,勢必也要加大保險公司的責任。因此,業(yè)務人員在承保時,對那些淘汰車型要慎重承保;對承保車輛零件的市場供應情況,要做到心中有數(shù)。這樣,一旦發(fā)生賠案,對零配件齊全的采用修復方式;對零配件供應無把握的,則果斷采用一次性賠償?shù)姆绞?,這樣才能真正提高保險公司的服務水平。
車輛易手當天,車主到保險公司辦理了商業(yè)三者險的退保手續(xù),誰料就在退保幾小時后,車輛發(fā)生了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就此以保險責任終止為由,希望能夠免除賠償,丹徒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交通事故,判決保險公司照賠。
車輛易手當天,車主到保險公司辦理了商業(yè)三者險的退保手續(xù),誰料就在退保幾小時后,車輛發(fā)生了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就此以保險責任終止為由,希望能夠免除賠償。近日,丹徒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交通事故,判決保險公司照賠。
2012年8月14日上午,戴女士購買了一輛二手車,但未辦理過戶手續(xù)。當天下午,戴女士將車借給男友聞先生駕駛,不料出了交通事故,導致一輛電動三輪車上的乘坐人趙女士受傷。
事發(fā)后,戴女士和原車主沈先生取得了聯(lián)系。沈先生說,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事發(fā)當天上午沈先生剛到保險公司辦理了商業(yè)三者險的退保手續(xù)。事后,傷者趙女士將戴女士及其男友聞先生、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yī)療費等各項損失。
庭審中保險公司辯稱,肇事車輛的確曾投保了保險金額為20萬元的不計免賠的商業(yè)三者險,但事發(fā)當天上午沈先生已到保險公司辦理了退保手續(xù),“機動車輛保險批單”載明,“因客戶要求,茲經被保險人申請,保險人同意,本保單自2012年8月14日起退保。為此,應退還保險費2786.79元。保險單證已全部收回,保險責任同時終止?!币虼?,保險公司認為不應當承擔該保險的賠償責任。
為查明案件事實,承辦法官到保險公司調取了該公司辦理商業(yè)三者險退保的微機保存信息,該保單退保批單記錄信息顯示“輸入時間為2012年8月14日,批單責任起期為2012年8月15日”。
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公司提供的商業(yè)三者險條款為格式條款,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已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投保人注意,并按照投保人的要求進行了解釋說明,且條款明確了“自通知保險人之日止,本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也可以證明保險公司收取了保險解除之日的保險費,本事故發(fā)生在通知保險人之日,不能證明保險公司免除了保險責任。在保險公司打印的格式批單上,也無退保人的簽字,保險公司也不能證明已經提請了退保人注意。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一并賠付傷者趙女士62944.6元。
保險代理合同糾紛案例篇五
梁山縣一村民王女士給自己的兒子從泰康人壽濟寧中心支公司梁山營銷服務部買了一份分紅型保險,已經連續(xù)繳了5年的保費。去年8月份,王女士的兒子不慎被狗咬傷,在給兒子看完病去該保險公司理賠的時候,卻被告知她的保險已經被退保了,這令王女士非常不解和驚訝。事發(fā)至今已經兩個多月過去了,問題依然沒有得到圓滿解決。
保險代理合同糾紛案例篇六
騰空飛起,落地后車軸受沖擊變型;也包括車輛落入懸崖、河流等造成的損失。因此,保險車輛因交通事故墜落入河中導致車輛損失屬于保險責任的范疇。
2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因保險合同為格式合同,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被告并未就“墜落”不包含落水的情形對我方當事人進行特別提示和說明,因此被告據此條款免責無效。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因此應采納我方關于“墜落”的解釋,認定保險公司應付保險責任。
情形五:保險車輛損失主要由發(fā)動機進水造成,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不予賠償?shù)那樾?,因此不予理賠。
合同依據:《保險合同》第七條:被保險機動車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十)發(fā)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fā)動機損壞。
辯論:我方所訴的車損并不同于發(fā)動機損壞,而是保險車輛因墜落導致的整車損失,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疇。被告單方面認為發(fā)動機損壞應當排除在保險責任范圍的觀點與合同本身的約定相互矛盾,應屬無效。
情形六: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應由雙方重新協(xié)商確定,申請由物價部門重新進行價格評估。
我方辯論:根據保險單可知,保險合同簽訂時雙方協(xié)商確定新車購置價為176萬元,是真實有效的;而現(xiàn)在被保險車輛已經不存在無法進行有效的評估,因此不同意重新評估。
情形七:原告關于利息的訴求無合同和法律依據,不予認可。
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被告在簽訂了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后至今未履行賠償義務,屬于嚴重違約行為,應當就應支付款項向原告賠償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損失。
總結陳詞:
原被告雙方基于真實意思表示形成保險合同關系,保險合同合法有效;被保險車輛事故真實,且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應依約履行賠償責任732920元;保險公司未按約定理賠的,應賠償原告的利息損失。請求法院支持原告訴求。
審判長:
湖北施南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陽光保險公司”)的委托,擔任田浩訴陽光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的代理人,根據相關證據材料、庭審,結合本案的爭議焦點,現(xiàn)發(fā)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陽光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冉思榮簽訂的《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真實有效,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當按照該條款內容確定賠償責任。
在本案質證過程中,原告田浩并未對《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真實性、關聯(lián)性提出異議。該條款第七條約定“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三)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四)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shù)膿p失和費用”,原告的損失屬于陽光保險公司免責范圍,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認為合同第七條第三款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訴訟費用應當由敗訴方承擔,該條款屬于無效條款,此觀點明顯錯誤,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該規(guī)定充分體現(xiàn)了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人民法院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審理。
是否免責,該條款直接約定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shù)膿p失和費用陽光保險公司免責,不存在條件是否成就的問題。根據法律規(guī)定,承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shù)闹黧w包括了承包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和投保義務人,若投保了交強險則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若未投保則由投保義務人承擔。
二、田浩并未向人民法院提交其與被保險人冉思榮的法律關系,田浩訴訟主體資格存疑。根據《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約定,保險理賠的主體必須是被保險人或者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
三、根據原告提交的醫(yī)院費用清單,原告的住院時間應當認定為三天。
四、免責范圍外的損失,陽光保險公司按照合同予以賠償。
代理人:湖北施南律師事務所。
律師:賀信邱兵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三日。
尊敬的審判長:
本律師作為三原告的訴訟代理人,爭對本案激活條款約定免責是否有效、保險卡是否已經激活以發(fā)表如下代理意見,請法庭在合議時能予以考慮:
一、單論激活條款約定,該約定屬于保險人免責條款,未明確告知投保人未激活的后果,該格式條款加重投保人責任、免除保險人責任,激活條款約定免責無效。
激活條款表面為生效條款,實為未激活被告某保險公司免責條款。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保險法》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保險人未對該未激活條款免責向投保人做出明確說明,在庭審中被告某財產保險公司長沙中心支公司也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保險卡未激活就可以免除賠償責任。因此,該激活條款約定免責無效。
二、經過法庭審理,通過被告某保險代理公司佐證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事后醫(yī)院查勘的事實可以確認保險卡已經激活。
僅登記姓名及身份證號。
2、意外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某公司工作人員到寧鄉(xiāng)縣人民醫(yī)院看望了投保人,并做查勘,告知原告收集理賠資料交被告某保險代理公司進行理賠。這也足以說明保險卡已經激活,未激活系統(tǒng)中不會有投保人投保信息,被告某公司在沒有任何投保人信息的情況下也不可能到醫(yī)院查勘,更不可能讓原告收集理賠資料理賠。上述事實寧鄉(xiāng)縣雙燕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及被告某公司出具的《關于投保人理賠案件的事由說明》第2點、第3點及第5點可以印證。
綜上,原告認為,本案所涉保險卡已經激活,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履行賠償義務。即使未激活,被告某保險公司并未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激活免責的條款,屬于無效條款。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保險卡交付投保人,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被告某公司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保障投保人合法權益,以上意見望法庭采納。
代理律師:劉朋輝。
湖南華湘律師事務所20xx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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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合同糾紛案例篇七
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當被保險金發(fā)生死亡、傷殘、疾病或生存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間保險人根據約定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協(xié)議。那么對于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代理詞你了解多少呢?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代理詞,歡迎參考閱讀。
一、訴訟請求: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二、事實及理由如下:
20xx年1月13日,原告為其所有的滬號小型轎車向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購買了保險,雙方協(xié)商確定按照新車購置價176萬元,購買了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特約條款等在內的保險。保險期限自20xx年1月14日零時起至20xx年1月13日二十四時止。
20xx年2月20日15時許,原告駕駛被保險車輛沿沛縣龍河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安國七堡村附近時,因躲避行人與路邊樹木發(fā)生碰撞后駛入路邊河中,造成全車損壞。交警和保險公司均派人到現(xiàn)場查勘,并對事故予以確認。
20xx年3月12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車輛損失確認單,被保險車輛被認定為全損,定損金額為830720元,殘值作價金額為10萬元;后殘值于20xx年3月18日由被告拍賣,所得10萬元由原告取得。另外事故發(fā)生時原告先行墊付了施救費2200元,應由被告支付。綜上,被告應在20xx年3月22日前向原告支付車輛損失賠償款共計732920元。然而被告至今尚未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義務,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維護我方合法權益。
法庭調查,原告舉證。
證據一:保險單。
1證明原告向被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和不計免賠率險。
2證明原被告雙方協(xié)商確定新車購置價為176萬,并以此確定了保險金額。3證明保險車輛的初次登記時間為20xx年10月17日,即被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時間。
4證明保險期間為自20xx年1月14日零時起至20xx年1月13日二十四時止。
證據二:車損險保險。
合同范本。
1根據第四條約定,原告駕駛保險車輛因墜落導致車輛損失的,保險公司應承擔保險責任。
2根據第十條約定,保險金額由原被告雙方根據投保時被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為176萬元。
3根據第二十四條約定,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事故后,經被告檢驗,認定車輛全損,并確定損失金額為830720元。
4根據第二十五條約定,被保險車輛遭受損失后的殘值部分已有被告拍賣處理,拍賣所得10萬元由原告取得。
5根據二十七條約定,被保險車輛的折舊金額為:1760000*0.6%*88=929280元;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為830720元,與被告定損金額一致。
證明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事故的真實性以及事故的時間、地點、過程。
證據四: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證明被告對被保險車輛認定為全損,并確定損失金額為830720元。
證據五:機動車轉讓協(xié)議。
證明被保險車輛殘值部分已經處理完畢。
證據六:施救費發(fā)票。
證明施救被保險車輛時原告支付2200元施救費。
被告答辯情形:
注:法庭辯論主體思路為被告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和證據證明保險單、保險合同條款和定損合同無效,否則應認定保險合同真實有效,雙方應予以履行;是否能證明事故不屬實;是否能證明事故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情形一:投保人投保時未如實告知投保車輛的二手車交易價格,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投保人存在欺詐,要求撤銷已經簽訂的定損合同。
法律依據:《保險法》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我方辯論:1保單上明確載明投保車輛的初次登記日期為“20xx年10月17日”,因此被告在保險合同簽訂時就應當知道投保車輛系二手車,但未詢問二手車的交易價格,我方無告知義務,更不存在欺詐。
2投保車輛的交易價格與保險合同無關,不影響保險合同的效力。車損險合同是按照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的不定值合同,而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與其交易價格無必然聯(lián)系,即使是通過無償贈與的形式獲得保險標的的所有權,也不影響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
情形二: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超過部分無效。保單上的保險金額為176萬元,而投保車輛的實際價值即其購買價格為26萬元,因此保險金額遠遠高出保險價值,超過部分無效,只同意在26萬的保險金額范圍內理賠。
法律依據:《保險法》第五十五條: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并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fā)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發(fā)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準。
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超過保險價值的,超過部分無效,保險人應當退還相應的保險費。
我方辯論:對方主張以投保車輛的購入價格作為保險價值,既無合同約定也無法律依據。實際上在投保時當事人是以新車購置價來確定保險金額的,即雙方協(xié)商確定新車購置價為176萬元,并以此確定車輛損失保險的保險金額也為176萬元。這樣的確定方式符合保險條款第10條的規(guī)定,應當成為賠償處理的依據。
情形三:對交通事故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在保險公司對事故現(xiàn)場進行勘察時,原告身上并無水跡,與原告所稱車輛在其駕駛下入水的情形不符,因此本次交通事故的真實性存在疑點。
我方辯論:因為事發(fā)時為冬季,原告在駕車落水后涉水上岸衣服已經濕透,冰冷難耐遂去附近的集市購買新衣?lián)Q上,因此身上才會沒有水跡。
對于此次交通事故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被告無確切證據的應以此為準。
情形四:保險車輛損失不在保險責任范圍內。保險車輛是在撞擊后駛入河中導致車輛損失的,根本損失原因是落水。而落水并不在保險合同第五條保險責任的范圍內,因此不予理賠。
合同依據:《保險合同》第四條: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一)碰撞、傾覆、墜落;。
(二)火災、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四)暴風、龍卷風;。
(五)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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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合同糾紛案例篇八
10月下旬,被告宜昌某人壽保險公司業(yè)務員張某經人介紹認識了原告劉某,并要求劉某購買祥和定期保險,同月27日,被保險人劉某的父親在保險公司指定的醫(yī)院進行了體檢。同年11月1日,業(yè)務員張某將已填好的人壽投保單交原告簽字。同年11月3日,被告與原告簽訂祥和定期保險合同一份,被保險人為原告的父親,保險期限,從1911月4日零時起至11月4日零時止,年交費1653.60元。交費8年后,被保險人于3月9日因病死亡。原告申請理賠,同年7月26日,宜昌某人壽保險公司以投保人在投保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下達拒賠通知書。原告不服,遂提起訴訟,要求賠付保險金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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