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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是提高工作與學習效率的一個前提。做好一個完整的工作計劃,才能使工作與學習更加有效的快速的完成。優(yōu)秀的計劃都具備一些什么特點呢?又該怎么寫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計劃范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推薦資金籌措計劃范文(精)一
身份證號(營業(yè)執(zhí)照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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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受托人):名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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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 戶 行:賬 號: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甲、乙雙方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經友好協(xié)商,達成本合同。
第一條 信托目的
甲方自愿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托給乙方,同意并授權乙方利用其在金融、投資領域的人才、信息及管理優(yōu)勢,通過理財專家專業(yè)、有效的運作,采用貸款的運用方式,以最大限度地為受益人獲取利益。
第二條 受益人或受益人范圍
姓名(名稱) 身份證號(營業(yè)執(zhí)照號) 受益信托資金(元) 受益賬號
第三條 信托資金及交付
1、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
(小寫) 元。
2、甲方保證上述信托資金為其合法所有的資金。
3、甲方為自然人,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托資金交納至乙方營業(yè)場所或收付代理機構營業(yè)場所。 甲方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托資金劃款至乙方指定銀行賬戶。
第四條 信托生效
信托計劃的推介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推介期結束信托計劃成立。
本信托在乙方收到甲方足額交付的信托資金后,自信托計劃成立之日生效。
第五條 信托期限
信托期限 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計算。
第六條 信托財產的構成
1、乙方因承諾信托而取得的財產是信托財產,指甲方在本合同簽訂時交付的信托資金。
2、乙方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也歸入信托財產。
第七條 信托資金管理運用和受托人權限
1、乙方按甲方指定以貸款方式將信托資金運用于 貸款,對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與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資金進行集合管理、運用。
2、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乙方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或乙方的固有財產進行交易。
第八條 甲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有權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乙方就信托事務的處理做出說明。
2、甲方應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3、甲方有義務依據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管理傭金。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九條 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有權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
2、乙方有權依據本合同約定取得管理傭金。
3、乙方有權根據專業(yè)化管理原則,委托第三方管理信托財產。
4、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與信托計劃的規(guī)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5、乙方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6、乙方應對甲方、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7、乙方應妥善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全部資料以備查閱,保存期限自本信托終止之日起20xx年。
8、乙方除取得本合同規(guī)定的管理傭金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
9、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條 受益人權利與義務
1、受益人有權根據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權。
2、受益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guī)定轉讓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權。
3、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權用于償還債務。
4、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十一條 風險揭示與承擔
乙方在管理、運用信托資金時,存在但不限于如下風險:利率風險、法律與政策風險、償債風險、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風險、其他不可預見風險等。
乙方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guī)定管理、運用信托資金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由信托財產承擔;乙方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guī)定處理信托事務,導致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的,由乙方賠償。
第十二條 信托收益的計算及交付的時間、方法
1、本合同項下信托資金采用貸款的運用方式,貸款期限分別為:一年期、兩年期。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貸款利率的規(guī)定產生的貸款利息及其它收入在扣除信托管理費用和乙方管理傭金后的余額作為信托收益由受益人享有,年預期收益率分別為一年期3.3%,二年期3.75%。
2、上述收益以現(xiàn)金形式每年分配一次,自信托生效日開始計算(此后年度內對應日期為收益分配日)。
3、乙方在收益分配日后3個工作日內,將收益劃入受益人設定的賬戶。
4、最后一年(包括信托期限為一年)的信托收益與信托資金在信托終止日后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分配。
第十三條 信托財產稅費的繳納
1、受益人、乙方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納稅。
2、應當由信托財產承擔的稅費、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第十四條 管理費用及管理傭金
1、乙方處理信托事務所產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托推介費用,信托計劃信息披露費用,與信托相關的會計師費用和律師費用,信托終止清算時所發(fā)生費用,及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以上費用不超過1%,由該信托財產承擔。乙方以固有財產先行支付上述費用和對第三人所負債務的,對信托財產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2、乙方管理傭金1%,包括乙方對信托財產的管理和托管費用。
第十五條 信托事務的報告
1、乙方應將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每年在甲方加入本信托的乙方營業(yè)場所、收付代理機構營業(yè)場所予以公示。
2、在信托合同期限內如發(fā)生影響信托業(yè)務的重大事項,乙方應將有關情況在甲方加入本信托的乙方營業(yè)場所、收付代理機構營業(yè)場所作臨時通報。
第十六條 信托受益權的轉讓
1、在信托生效三個月后,委托人(受益人)可轉讓信托受益權。
2、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應持信托合同與受讓人共同到乙方處辦理轉讓手續(xù)。未辦理轉讓手續(xù)的,不
得對抗乙方。
3、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應與受讓人簽訂受益權轉讓協(xié)議,將本合同項下轉讓人的相關權利和義務轉讓給受讓人,轉讓協(xié)議作為本合同附件。
4、轉讓信托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托資金的0.1%分別向乙方繳納轉讓手續(xù)費。
第十七條 信托終止與信托財產的歸屬及分配
1、未經本合同全體當事人一致同意,任何當事方無權變更、解除本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終止:
a 經合同全體當事人一致同意。
b信托期滿。
c 信托計劃另有規(guī)定,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2、本信托終止,信托財產以現(xiàn)金形式全部或按各自在信托資金中所占比例歸受益人所有。乙方于信托終止日后7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托財產劃入受益人設定的賬戶。
第十八條 違約責任
若甲乙雙方未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非因乙方原因導致信托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甲方違約,由此給信托計劃項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計劃的財產造成損失的,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承擔因其違約給守約方造成全部損失的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糾紛解決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發(fā)生爭議,甲、乙雙方當事人和解或調解不成,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新受托人的選任方式
在信托期限內,乙方如出現(xiàn)法律規(guī)定的受托職責終止的情形,新受托人由甲乙雙方協(xié)商確定。
第二十一條 其他
1、信托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guī)定的,以信托計劃為準;如本合同與信托計劃所規(guī)定的內容沖突,優(yōu)先適用本合同。
2、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3、甲方、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閱讀了信托計劃和本合同,對信托計劃和本合同所有條款均無異議。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章):
推薦資金籌措計劃范文(精)二
第一章 聲明
第一條 委托人承諾及聲明
委托人保證及委托資金的來源及用途合法,簽訂本合同之前已經閱讀本合同全文,并了解了所有相關的權利、義務和風險說明。
第二條 管理人承諾及聲明
管理人承諾以誠實守信、審慎盡責的原則管理委托資金,但不保證委托資金的一定盈利,亦不保證委托資金的最低收益率,管理人過往業(yè)績和對委托資金未來收益預測僅僅供委托人參考,不構成管理人保證委托資金不受損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
第二章 當事人權利及義務
第三條 委托人權利
(一)可通過中國國際期貨保證金監(jiān)控中心查詢委托資金的盈虧、凈值等數據信息;
(二)監(jiān)督委托資金的管理情況,依據本合同約定的情形終止資金管理委托。
第四條 委托人義務
(一)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時間向管理人交付足額的委托資金;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管理費用、管理人業(yè)績報酬以及如果發(fā)生在合同期結束前提前提取委托管理資金的而產生的違約金;
(三)不得干涉管理人在本合同授權范圍內執(zhí)行委托資金管理的投資策略及下單指令;
(四)不得自行對委托資產管理賬戶進行操作。
第五條 管理人權利
(一)依據本合同約定,收取管理費及管理人業(yè)績報酬;
(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本合同約定對委托資金進行投資管理及運作。
第六條 管理人義務
(一)進行專業(yè)投資分析,制定和執(zhí)行投資策略,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不得從事有損委托人利益的行為;
(二)發(fā)生可能影響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及變化時,應該提前或者在合理的時間內告知委托人。
第三章 委托資金
第七條 起始委托資金
(一)委托人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足夠的向期貨管理賬戶___________(期貨公司名稱:___________)移交起始委托資金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以完成資金的委托。
第八條 委托資金的管理期限
本產品的委托管理運作期限為___年,自__年__月__日(委托資金運作起始日)起至__年__月__日終止。
第九條 合同存續(xù)期內的委托資金提取
本合同存續(xù)期內,不允許委托人對委托資金進行提取,如果委托人確有需提取委托資金,則委托人需要向管理人提出書面申請,管理人受到申請后兩個工作日內,對委托方收取違約金后委托人方可提取委托資金,同時本合同終止。
違約金的具體情況如下:
1、委托資金運作起始日不滿1個月的,需按照其實委托金額___%支付違約金。
2、委托資金運作起始日不滿3個月的,需按照其實委托金額___%支付違約金。
3、委托資金運作起始日不滿6個月的,需按照其實委托金額___%支付違約金。
4、委托資金運作起始日不滿12個月的,需按照其實委托金額___%支付違約金。
5、如果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情形不視為違約。不可抗力因素指雙方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洪水、火災、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戰(zhàn)爭、騷亂、突發(fā)性公共衛(wèi)生事件、政府征用、魔獸、突發(fā)停電或其他突發(fā)事件、管理人業(yè)務出現(xiàn)重大故障、癱瘓、停止運作、期貨交易所及證券交易所非正常暫停或停止交易。
第十條 資產管理賬戶管理
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管理者同意,委托人不得注銷資產管理賬戶,不得自行通過銀期系統(tǒng),從資產管理賬戶向銀行結算賬戶劃款。委托資產管理賬戶信息及委托人銀行結算賬戶信息如下: 資產管理賬戶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結算賬戶戶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賬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投資標的
(一)本合同下的資管管理業(yè)務投資范圍為:中國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交
易所、鄭州期貨交易所以及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商品及其他期貨,且標的合約持倉不得少于1萬手。如持倉期間該合約持倉低于1萬手,則應平倉或向持倉高于1萬手的同品種合約移倉;
(二)根據實際投資需求,委托人和管理人可以協(xié)商簽訂補充合同,調整投資范圍,否則管理人無權對約定以外的投資標的進行投資。
第四章 投資風險
第十二條 風險承擔機制
(一)委托人不承擔管理賬戶由于交易發(fā)生的虧損。
(二)如果合同到期時,委托賬戶剩余資金加上客戶已經分配利潤后金額低于起始委托資金,則管理人需要將低于委托資金的部分在合同到期后三個工作日內賠償給委托人。
第五章 資產管理業(yè)務費用及業(yè)績報酬
第十三條 委托賬戶管理
(一)如無特別說明,以下用于計算的權益數據皆以中國保證金監(jiān)控中心提供的結算單為準;
(二)管理人管理費用及利潤分配進出賬戶:
第十四條 業(yè)績報酬
(一)投資收益分配結算時間點;
投資收益超過8%部分的分配采取按月分配的方式,從20__年5月30日起開始計算,每個月的15日為月度委托賬戶收益結算時間點,進行一次投資收益的分配。
(二)投資收益分配的具體措施:
本合同約定的委托賬戶投資收益分配方式如下:
1、如果賬戶盈利,賬戶資金收益的前8%(包含8%)優(yōu)先分配給委托人,8%(不包含8%)以后的收益委托人和管理人按照4:6進行利潤分成,委托人獲得資金收益的40%,管理人獲得資金收益的60%。
2、每個月結算時,如果賬戶最新權益大于起始委托資金是,委托人需要對超出起始委托資金的部分全部提出并進行利潤分配,如果賬戶最新權益小于起始委托資金時,則賬戶依舊保留最近權益資金進行下一個月度結算周期的操作。
3、在合同到期時,統(tǒng)一按照全部已分配收益加上最新權益后計算賬戶最終總收益后得出委托人和管理人最終應獲得的收益分配,按照管理人多提取的部分退回資金產管理賬戶,不足的部分從資產管理賬戶扣劃的方式統(tǒng)一進行最后一次分配。例如:假如一個3個月合同周期的資產管理賬戶(假設管理人按50%的比例分配),1月收益10萬,管理人獲得5萬,2月份收益20萬,管理人獲得10萬,3月份虧損10萬。那么最終賬戶總的已經分配的收益為10萬+20萬-10萬=20萬,則管理人應該獲得的收益分配為10萬,實際管理人已經分配了15萬,那么多分配的5萬管理人應該退還給委托人的資金管理賬戶。
4、賬戶結算后得出相應的利潤分配比例,委托人應將管理人應獲得的投資收益部分在結算日3個工作日內轉賬到第十三條選定的管理人賬戶內,否則視為委托人違約。
第六章 資產管理賬戶信息
第十五條 委托人查詢委托資產管理賬戶方式
(一)委托人可以每天通過中國期貨保證金監(jiān)控中心查詢委托資金的盈虧、凈值等數據,登錄用戶名:_______,登錄密碼:_____。
(二)銀行密碼:
委托人需要自己保管好銀行密碼,管理人無權從任何渠道獲取委托人的銀行密碼。
(三)交易密碼:
交易密碼由管理人保管,并不提供給委托人,以防止資金賬戶異地登陸給資金賬戶管理帶來的影響。
(四)資金密碼:
資金密碼由管理人保管,只有在第一次的管理費用提取日以及每月結算日告知委托人以供委托人對賬戶的管理費和每月的收益進行出金、分配。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委托人違約責任
若委托人違反合同規(guī)定的條款,則構成違約,造成的全部損失和法律責任由委托人承擔,并按下述方式處理:
資產管理賬戶最新權益大于起始委托資金時,委托人只能從管理賬戶提取委托資產。當資產管理賬戶最新權益小于起始委托資金時,委托人只能從資產管理賬戶提取資產管理賬戶最新的權益額度,管理人將不再對虧損部分進行任何補償。
第十七條 管理人違約責任
若管理人違反合同規(guī)定的條款,則構成違約,造成的全部損失和法律責任由管理人承擔,并按下述方式處理:
資產管理賬戶最新權益大于起始委托資金時,委托人從資產管理賬戶提取全部金額,不對收益進行任何利潤分配,全部的收益歸委托人所有。如果資產管理賬戶最新權益低于起始委托資金的_100%,則管理人需對低于100%的額外虧損進行全額承擔。
第八章 免責條款
第十八條發(fā)生以下情況之一,合同一方可以免責:
(一)任何一方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時,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該方的責任。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時,應及時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的期限內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證明,并采取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二)由于以上所述不可抗力時間致使合同的不能履行,如果委托賬戶最新權益大于起始委托資金,則對超過起始委托資金的部分依然按照第十四條約定的比例在委托人和管理人之間進行分配。
(三)由于政策法規(guī)修改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等因素,導致該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及時或完全履行本合同,免除其相應的責任。
第九章 保密條款
第十九條未經對方許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雙方的法律、會計、雇員除外,但不包含關系企業(yè))泄露本合同條款的任何內容以及本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以及通過簽訂和履行本合同而獲知的對方及對方關聯(lián)公司的任何信息。
第十章 法律適用及爭議處理
第二十條
(一)在本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發(fā)生的一切爭議均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解決。爭議經協(xié)商后仍得不到解決,任何一方均可向管理人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本合同的訂立、執(zhí)行、解釋及爭議的解決均應適用中國法律。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二十一條1、其他未盡事宜,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
2、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3、本合同的注解、附件、補充合同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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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面
國家資源節(jié)約和環(huán)境保護*年中央預算內
投資備選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項目名稱:
項目申報單位:(蓋章)
項目主持單位:安徽省經濟委員會
年月日
二、目錄
1、項目資金申請報告
2、項目備案的文件
3、由甲級資質的咨詢設計單位編制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其論證意見
4、項目環(huán)評報告書(表)的批復文件
5、用地證明(收集整理對需新征地土地的項目)
6、企業(yè)自籌資金的證明(包括銀行近期存款證明或經法定機構評估的項目前期資金投入證明和企業(yè)用款說明等)
7、銀行貸款承諾函或貸款合同、授信協(xié)議(需貸款的項目)
8、招標事項核準意見表(申請補助500萬元及以上資金的項目)
9、項目實施單位對所附材料真實性的承諾聲明
10、企業(yè)基本情況表、項目基本情況表
三、《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編寫款項要求
《項目資金申請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yè)概況
(二)項目概要、建設目的和意義
(三)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guī)模)
(四)項目投資概況
(五)技術經濟及效益分析
包括能源利用效率分析、環(huán)境保護和資源利用效益分析、促進產業(yè)發(fā)展作用分析
(六)項目組織實施方案
實施方式、技術路線、項目進度安排、實施期限
(七)項目資金預算安排、資金來源與落實情況與申請國家資金的理由
(八)項目申報單位概況
項目申報單位的技術力量和人員結構,財務基本狀況。
(九)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如:環(huán)境評估、土地購置等。
(十)項目申報單位簽章
必須由項目申報單位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
(十一)項目主持單位審核并蓋章。
四、格式及說明
紙張規(guī)格:a4;頁邊距:2.5cm;仿微軟雅黑4號字。
推薦資金籌措計劃范文(精)四
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托合同規(guī)定管理信托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托財產承擔,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托人對該資金運用后形成的財產承擔;受托人違背信托合同、處理信托事務不當使信托資金受到損失,由受托人賠償。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見本合同第12.1款的規(guī)定
受托人:________信托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lián)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委托人和受托人經協(xié)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zhí)行。
第一條信托的設立
1.1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本合同第12.2款所列信托資金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根據《___________第一店資金信托計劃》(以下簡稱“本信托計劃”)及本合同的約定,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為宗旨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資金,投資于___________第一店項目。
1.2信托資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項下的信托資金金額為本合同第12.2款規(guī)定的資金數額(以下簡稱“信托資金”)。
委托人應當按本合同第12.3款的規(guī)定交付信托資金。
委托人交付的資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在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時支付給受益人。
1.3受益人
指本合同第12.4款規(guī)定的人。
1.4信托期限
本信托期限為三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起計算。
委托人按本合同第1.2款的規(guī)定交付信托資金后,信托計劃成立日為本信托生效日。
第二條?信托財產與費用承擔
2.1信托財產的構成
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信托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托人因承諾信托取得的信托資金;
(2)因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處分而形成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4)除上述各項外的其他雜項收入。
本信托計劃項下之全部信托財產為信托計劃財產。
2.2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2.2.1?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發(fā)生的下述費用由信托財產承擔:
(1)受托人報酬;
(2)文件或賬冊的制作及印刷費用;
(3)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fā)生的稅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律師費、審計費、手續(xù)費、銀行推介費等中介費用;
(6)營銷及推介費用;
(7)信托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8)按照有關規(guī)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稅費和費用。
2.2.2? 信托財產應承擔的費用按如下方式計算:
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 信托資金 ÷信托計劃資金 × 信托計劃財產應承擔的全部費用
2.2.3? 受托人因違反本合同所導致的費用支出,以及處理與信托運作無關的事項發(fā)生的費用不列入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
2.2.4? 費用計提
(1)受托人報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2.3款的規(guī)定提??;
(2)除受托人報酬外的其他應由信托財產承擔的費用從信托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托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托人有權從信托財產中優(yōu)先受償。
2.3受托人報酬
2.3.1? 受托人報酬的提取
信托生效后,每滿一年計提一次受托人報酬。
2.3.2? 受托人報酬的計算方法
若信托資金的年信托收益率在6%以下(含6%),受托人不提取報酬;
若信托資金的年信托收益率超過6%,受托人收取差額部分作為報酬。
2.3.3? 本條所稱信托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5.1款計算。
第三條?信托財產的管理和風險承擔
3.1信托財產的管理
受托人對本信托的信托財產單獨記賬、分別核算,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分別管理。
本信托項下的信托財產可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托人的固有財產或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進行交易。
委托人簽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托計劃。
3.2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托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過程中,可能會面臨各種風險,包括法律與政策風險、管理風險和不可抗力風險等。簽署本合同前,委托人應仔細閱讀信托計劃和《________________第一店資金信托計劃風險申明書》(以下簡稱“風險申明書”)等文件。
受托人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guī)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托財產承擔。
受托人違反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guī)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托財產,導致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受托人負責賠償,不足賠償的,由信托財產承擔。
第四條?信托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4.1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4.1.1? 委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委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了解其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狀況,并要求受托人做出說明;
(2)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4.1.2? 委托人的義務
除根據本合同的其他條款承擔義務外,委托人還應履行下列義務:
(1)按照本合同的規(guī)定交付信托資金;
(2)保證所交付的資金來源合法,且為其合法所有財產;
(3)保證已就設立信托事項向合法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并保證設立信托未損害其債權人利益;
(4)不從事任何有損本信托計劃中其他信托受益人利益的活動;
(5)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4.2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4.2.1? 受托人的權利
除根據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外,受托人還享有下列權利:
(1)取得受托人報酬;
(2)根據本合同及信托計劃的規(guī)定運用、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
推薦資金籌措計劃范文(精)五
省衛(wèi)生廳:
5月27日晚9時左右至28日早晨7時左右,我縣普降暴雨,其中上栗鎮(zhèn)、金山鎮(zhèn)、桐木鎮(zhèn)、雞冠山鄉(xiāng)降雨量均超過240毫米,單位時間降雨量百年不遇,災情特別嚴重。截至5月29日8∶00,全縣20.1萬余人受災,17萬人口飲水困難。全縣水浸居民5000余戶,倒塌房屋1659間,其中倒塌居民住戶房間1311間,倒塌居民住房437戶,損壞房屋836間,因災死亡大牲畜2265頭(只),浸毀財物數量較大,直接經濟損失1.5億元;水田過水面積8.65萬畝,受淹面積3萬余畝,其它農作物受損2萬余畝,直接經濟損失1.7億元;縣城1100余間商鋪受淹,貨物損失嚴重,直接經濟損失1.5億元;損毀渠道26960米,118口水塘受損,倒塌2座較大山塘,水利基礎設施損失8000萬元以上;損壞倒塌橋梁38座,水淹毀損道路132處,14800余米,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余元;電線倒桿312根,斷線130余處,損毀變壓器23臺,直接經濟損失500余萬元;250多家企業(yè)受損,因山體滑坡等原因倒塌倉庫、廠房13000余平方米,直接經濟損失9000余萬元。據初步統(tǒng)計,累計直接經濟損失7.3億元。
災情發(fā)生后,我縣積極開展抗洪救災工作。一是提前預警。5月27日,我縣接到氣象部門天氣情況預報后,立即安排各鄉(xiāng)鎮(zhèn)場、各花炮、煤礦、非煤礦山企業(yè)做好防雷防汛、防山體滑坡和泥石流的工作,增派值守人員,對重點企業(yè)、重點地段、重點庫區(qū)派專人值守。二是及時處置。5月28日凌晨4∶30接到汛情報告后,我縣立即啟動防汛應急預案四級響應,召開了緊急會議,調度災情,各縣級領導立即下到各掛點鄉(xiāng)鎮(zhèn)組織抗洪搶險。災情發(fā)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市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趕赴險情最重要的地方現(xiàn)場指揮,并調集沖鋒舟等專業(yè)設備支援搶險解救被困人員。目前,我縣抗洪救災工作有序進行,確保了被困人員得到及時自救,疏散人員和倒房戶生活得到保障,沒有出現(xiàn)人員傷亡,受災群眾情緒穩(wěn)定。從5月28日晚12∶00開始,已解除四級響應,洪水全部回落到河道之中,全縣正在積極開展災后救災重建。
由于降雨急劇,造成損失巨大,災后重建工作任務十分艱巨,當前有下列問題急需解決:
1、開展居民住房重建工作。災后居民住房重建安置需資金1500萬元;
2、開展道路橋梁的修復工作。道路橋梁交通受損嚴重,山體滑坡33處,168000立方米,塌方48處,87400立方米,倒塌橋梁5座,損壞33座,恢復道路交通需資金3800萬元;
3、開展災區(qū)飲用水源、水井消毒工作。需大量消毒藥品、消毒器械,所需資金100萬元;
4、保障食品供應工作。近期居民生活急需的大米、糧油、蔬菜等數量巨大,由于北部四鄉(xiāng)鎮(zhèn)蔬菜幾乎全部沖毀,市場上新鮮蔬菜出現(xiàn)斷檔,據測算,近期內保障受災群眾急需食品供應的資金需要500萬元以上。
鑒于我縣今年年初已遭受嚴重雨雪冰凍災害,此次再遇洪災更是雪上加霜,縣財政已十分拮據,今特呈文,請求解決縣“5.28”特大洪災救災救濟款5200萬元。
妥否,請批示。
x年五月二十九日
推薦資金籌措計劃范文(精)六
立合同單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貸款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借款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保證方)
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貸款種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借款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借款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借款利率:借款利率為月息千分之_________按季收息,利隨本清。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按調整后的規(guī)定計算。
五、借款期限
借款時間自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借款實際發(fā)放和期限以借據為憑分次或一次發(fā)放和收回。借據應作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1.還款資金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還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保證條款
借款方請_______________作為自己的借款保證方,經貸款審查,證實保證方具有擔保資格和足夠代償借款的能力。保證方有權檢查和督促借款方履行合同。當借款方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方連帶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的責任。必要時,貸款方可以從保方的存款帳戶內扣收貸款本息。
八、違約責任
1.簽訂本合同后,貸款方應在借款方提出借據_____日內(假日順延)將貸款放出,轉入借款方帳戶。如貸款方未按期發(fā)放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的貸款利息的20%計算向借款方償付違約金。
2.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規(guī)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部分,按銀行規(guī)定加收罰息。借款方如在使用借款中造成物資積壓或損失浪費,或進行非法經營,貸款方不負任何責任,并有權按銀行規(guī)定加收罰息或從存款戶中扣收貸款本息。如借款方有意轉移并違約使用資金,貸款方有權商請其他開戶行代為扣款清償。
3.借款方應按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還款。如借款方需要將借款展期,應在借款到期前五日內向銀行提出申請,有保證方的,還應由保證方簽署同意延長擔保期限,經貸款方審查同意后辦理展期手續(xù)。如借款方不按期償還借款,貸款方有權限期追回貸款,并按銀行規(guī)定加收逾期利息和罰息。如企業(yè)經營不善發(fā)生虧損或虛盈實虧,危及貸款安全時,貸款方有權提前收回貸款。
九、其他
除因《借款合同條例》規(guī)定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況外,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依據《借款合同條例》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及時采用書面形式通知其他當事人,并達成書面協(xié)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guī)定償付。
雙方協(xié)議的附加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經各方簽字后生效,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后自動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貸款方、借款方、保證方各執(zhí)一份;合同副本_____份,報送_______________有關單位各留存一份。
貸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__借款方:(公章)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蓋章)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蓋章)___________
保證方:(公章)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蓋章)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___
推薦資金籌措計劃范文(精)七
根據我國現(xiàn)行法律和《深圳市投資信托基金管理暫行規(guī)定》的有關精神和要求,中國人民*設銀行深圳分行和深圳藍*基金管理公司本著共同發(fā)起“藍天*金”,將募集的資金投資于能產生良好效益的經濟領域,以使投資人獲得盡可能高的投資回報和較豐厚的資本增值的宗旨,經平等協(xié)商并形成共識后,達成以下協(xié)議:
第一條釋義
除本契約其他條款另有規(guī)定外,下列詞語具有如下意義:
1.本基金
指根據本契約規(guī)定所設立的藍天*金。
2.基金單位
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資產份額的最小等份。
3.人
指我國民法典所指的民事活動的參與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受益人
指持有本基金所發(fā)行的單位份額并依據本契約規(guī)定享有相應的資產實際所有權、收益分配權、剩余資產分配權、受益人大會表決權等權益及承擔本契約和本基金章程和現(xiàn)行法規(guī)規(guī)定的義務的人。
5.主管機關
指對基金實施行政管理職能的政府機構,本契約中-通指中國人*銀行深圳經濟特區(qū)分行。
6.經理人
根據基金管理規(guī)定,作為本基金的主要發(fā)起人和本契約的締結人之一,受信托人委托將本基金資產做投資管理活動的人。在本契約中專指深圳藍*基金管理公司或其繼任人。
7.投資
指經理人將本基金資金以購買任何股票、債券、銀行票據、商業(yè)票據及其它有價證券及其所應占的資金份額,或以對企業(yè)進行參股等項目為資金運用的對象進而獲取相應之利益的行為。
8.信托人
指根據基金管理規(guī)定,作為本契約的締約人之一,按本契約規(guī)定對本基本資產進行保管的人,在本契約中專指中國人民-建設銀行深圳市分行或其繼任人。
9.會計年度
指公歷每年的1月1日起至當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間。
10.年初資產凈值
指本基金在每會計年度開始后第一個估值日的資產凈值。
11.受益憑證
指根據基金管理規(guī)定由信托人和經理人為募集本基金資金而向受益人簽發(fā)的有價證券,在本契約中-通指經主管機關批準的證券存折。
12.單位持有人
指登錄在受益人名冊上的每一基金單位的實際持有人,同時通指本基金的所有受益人。
13.受益人名冊
指本契約第四條所述的記載有關本基金受益人名稱、地址、持有單位份額等資料的登記名冊。
14.登記人
指受信托人委托負責受益人名冊登錄和保管工作的人或機構,本契約中專指深圳證券登*公司。
15.交易日
指國內有合法證券交易活動的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或銀行的任一營業(yè)日。
16.關連人
泛指下列三種人:
(1)直接或間接擁有經理人或信托人總股份額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決權的人;
(2)受上述(1)項所指的人控股的人;
(3)由經理人或信托人直接或間接擁有總股份額30%或以上普通股或表決權的人。
17.估值
指根據本契約第六條規(guī)定所對本基金有關資產或債權的價值進行評估的活動。
18.估值日
指經理人按本契約規(guī)定進行資產凈值計算并公布的任一交易日。
19.首次發(fā)行費
指本契約第七條所指的首次發(fā)行費。
20.經理年費
指經理人根據本契約第十三條三款規(guī)定所應享有的款額。
21.資產凈值
指根據本契約第六條規(guī)定的本基金或本基金發(fā)行的一個基金單位(根據上下文要求而定)所擁有或代表的資產價值。
22.信托年費
指信托人根據本契約第十二條(3)款規(guī)定所應享有的款額。
23.核數師
指根據本契約規(guī)定由經理人經信托人同意后所指定的對本基金會計帳目進行核數的公認專業(yè)機構及其專業(yè)人員。
24.一般決議
指在根據本契約第十條規(guī)定召開的受益人大會上由占表決權總票數50%或以上票數通過的決議。
25.特別決議
指根據本契約第十條規(guī)定召開的受益人大會上占表決權總票數75%或以上票數通過的決議。
26.會計結算日
指本契約規(guī)定的本基金存續(xù)期間的每年12月31日。
27.待分配收益帳戶
指本契約規(guī)定的專供存放待分配收益資金的帳戶。
28.收益分配日
指在本基金存續(xù)期內每會計年度終了后經信托人提出并由受益人大會確定的該會議年度的收益分配過戶截止日,該日不得超過該會計年度的會計結算日后三個月期間。
29.基金管理規(guī)定
指《藍天*金章程》及其今后的修改或增補部分。
30.基金管理規(guī)定
指《深圳市投資信托基金管理暫行規(guī)定》。
31.計價日
指本基金每一估值日以前最近之證券交易日或股權估價日或房地產評估日。
第二條本基金
1.本基金名稱:藍天*金。
2.本基金發(fā)行規(guī)模:本基金最高發(fā)行限額為30000萬單位,最低發(fā)行額為18000萬單位,每一基金單位面額為人民幣壹元。本基金在初始封閉期內不上市交易,亦不對外追加發(fā)行基金單位,但在存續(xù)期內可以增加基金單位總額并相應增加受益人持有的單位數額的形式來派發(fā)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存續(xù)期:本基金自成立起初始三年為封閉式單位信托投資基金,期滿前根據受益人大會決議并經主管機關批準可以延長封閉期(最長不超過十年),或轉為開放式投資基金,及或轉為經理人發(fā)起的另一名下的投資基金。
4.本基金資產由下列部分構成:
(1)發(fā)售基金單位的資金收入;
(2)利用上述資金所進行的投資或該等投資所形成的財產;
(3)出售或轉讓上述投資或財產的資金收入;
(4)上述投資或財產在存續(xù)過程中所形成的增值、溢價及其它非營業(yè)性收入;
(5)將有關收益進行再投資所獲得的收入;
(6)除上述項目外的其它雜項收入。
5.本基金的上述資產(以下統(tǒng)稱本基金資產)由信托人按信托原則在名義上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投資人(或受益人)為實際持有人。
6.信托人應為上述資產開立獨立于自有資產或他人資產之外的單獨帳戶進行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切對外業(yè)務活動均以本基金名義出現(xiàn)。
7.信托人、經理人或受益人均不能依據本契約對本基金資產享有留置權、抵押權或其它優(yōu)先權。
8.本基金出于投資經營上的需要可以隨時向外借入以現(xiàn)金或其它資產形式體現(xiàn)的資金;本基金借款余額不能超過本資金在該會計年度的年初資產凈值。
本基金的上述借款可來源于信托人、經理人或關連人,但該等借款利率一般不應高于當期同業(yè)的通常利率水平。
第三條本基金單位的發(fā)行、受益憑證和持有人
1.本基金單位的發(fā)售對象、發(fā)行辦法和發(fā)行期限按主管機關核準的招募說明書所列實施。
2.每一基金單位的面值為人民幣壹元,發(fā)售價格為人民幣壹元,另加收發(fā)售價格3%的首次發(fā)行費。
3.本基金單位和受益憑證均以記名的書面憑證形式發(fā)行,每一受益憑證(交易手)為1000基金單位。
4.本基金所發(fā)行的受益憑證是表示單位持有人享有對本基金一定份額資產的所有權、受益權或其它權益并承擔相應義務的證明,不是保障收益的憑據。
5.經理人須認購并持有本基金單位發(fā)行總額5%的份額,且在本基金清盤前未經主管機關批準不得低于上述原始數額。
6.本基金單位的實際持有人同時為本基金的受益人,每一受益人按本契約規(guī)定所享有的對本基金的權益大小,與該受益人所持有的本基金單位份額大小成正比,但任何受益人增不享有對本基金某一特定資產的特別權利。
7.本基金單位的受益人在本基金封閉式存續(xù)期間不得向本基金贖回其所持的基金單位。
8.如果本基金在規(guī)定的發(fā)行期限內所售出的基金單位數額達不到最低限額的要求,則本基金不能成立,屆時將由發(fā)起人將已募集的金額加上按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在扣除相應發(fā)行費用后一并退還給認購人。
第四條受益人名冊和基金單位的轉讓
1.本基金在未上市前或開放式運作期間,受益人名冊由經理人以書面或電子信息形式制作、登錄、變更和保存,上市后可交由登記人辦理。受益人名冊記錄的內容為:
(1)受益人的姓名和供分配現(xiàn)金收益用的銀行帳號或存折號。
(2)受益人所持有的基金單位份額;
(3)該受益人認購或受讓基金單位的日期及轉讓人的有關資料;
(4)基金單位轉讓的過戶日期。
2.受益人如認為需要更改上述記錄內容時,應向經理人或登記人提出更改申請,由經理人或登記人按有關規(guī)定程序進行審核,并視情況決定是否在受益人名冊上作出相應變更。
3.受益人身份的確認和其所持單位份額的大小一般應以受益人名冊的記錄為準。
4.本基金成立滿三年后,如屬延長封閉期,則本基金單位可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單位上市后的交易規(guī)則按照上市的證券交易規(guī)則執(zhí)行。
5.任何受益人均有權將其名下的基金單位通過經理人或其委托的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有償轉讓給他人。
6.上述基金單位的交易或轉讓價格按該交易日的市場價格確定,并由轉讓方和/或受讓方另行支付主管機關規(guī)定的印花稅和手續(xù)費。
7.上述轉讓中的受讓人須持轉讓憑證向經理人或登記人辦理已轉讓的基金單位過戶手續(xù)后,方能享有該份額基金單位的收益分配等權益。
第五條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范圍及投資限制
1.本基金作為面向社會的新型金融投資工具,目標是根據證券等市場的變化情況,將投資人所匯集的資金以多元化組合投資的方式投放于不同類別的已上市或非上市的股票和債券等有價證券上,或企業(yè)的股權、房地產或期貨等投資項目上,以求分散和降低投資風險并達到本基金資本的較大增值。
2.本基金在初始階段,證券投資將以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債券為主,并以深圳、上海兩地市場為主。為了更好地利用投資機遇,本基金也可以參與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收購及合作開發(fā)經營房地產等業(yè)務。
3.本基金的投資規(guī)?;蚍秶邢铝邢拗疲?/p>
(1)投資于股票的資金不超過本基金該會計年度初資產凈值的80%,投資于債券的比例不超過40%,投資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權不超過30%,房地產和期貨等其它類投資不超過40%;
(2)投資于任一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它任何一種證券的總金額不超過本基金年初資產將值的10%;投資于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或其它證券的數額不超過該公司該種股票或證券發(fā)行總數的10%;
(3)本基金不能投資于其它各類基金所發(fā)行的單位或受益憑證,不能以本基金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不能投資于承擔無限責任的項目;
(4)本基金不能對外放款,但等待投資時機的款項可對外短期拆借,拆借余額不能超過本基金年初資產凈值的25%;
(5)經理人在未獲得信托人書面同意前,不得將本基金資產投資于經理人自己的股東擁有30%以上股權的企業(yè)或項目上。
4.在下列情況下,如果本基金的任何投資已超出上述投資限額,經理人無須對該投資額進行調整(包括無須減少或追加投資或作其它資產配置);
①由于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資產升值或貶值,或由于某種市價變動的原因而造成該項投資額超過上述限額時;
②由于受投資的企業(yè)出現(xiàn)兼并、重組、分立、轉讓等情況而造成該項投資額超限時;
③由于本基金在經營活動中支出或收入一定款額而造成該項投資額起限時。
5.經理人或其關連人在未獲得信托人書面同意前,不得以其本人名義與本基金發(fā)行投資往來關系。
6.本基金存放在信托人或經理人或關連人處的現(xiàn)金存款的利率不得低于當期同業(yè)的存款利率水平。
7.經理可以隨時根據經營需要決定某一投資項目或隨時將部分或全部投資項目變現(xiàn)后將資金轉作其它用途。
8.上述一切投資活動均應遵循市場通常交易方式進行,除非經理人認為有必要采用對本基金并無不利的其它交易方式,但須得到信托人同意。
9.信托人有權拒絕接受其認為不符合本契約規(guī)定的投資或其它財產,并可要求經理人及時采取措施,將不符合本契約規(guī)定的投資或財產加以替換。
10.經理人只有在本基金成立并經信托人書面同意后才可開展投資經營活動。
第六條資產估值規(guī)則
1.本基金單位上市后每月的第一個證券交易日為本基金資產和基金單位的估值日。
2.本基金資產和基金單位的估值遵循深圳市的會計準則、參照國際慣例并遵照本契約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
3.本基金資產價值的數額應按下列基準確定:
(1)任何上市的或掛牌的證券投資項目的價值應按該投資市場計價日相等投資份額的收市價計算,但下列情況除外:
①如果上述投資市場不止一處,則按主要投資市場的收市價計算;
②如果出于某種原因在一定時間內無法從上述投資市場中獲得價格數據,則按前一計價日價格計算或視需要暫停估值;
③如果投資項目須負擔利息而上述價格資料并未包括該應計利息部分,則在對該投資項目計算時應將至計價日止的應付利息部分預先扣除。
注:如果經理人循上述途徑所獲得的并據稱是最新資料的價格與實際價格有誤差,經理人不對差錯承擔任何責任。
(2)任何未上市債券或短期商業(yè)票據以買進成本加上自買進次日起至計價日止應收利息為準計算。
(3)銀行存款及類似貨幣性資產的價值應按其票面值加上至計價日止應收的利息為準計算。
(4)任何已達成價格協(xié)議但尚未實施的需要依約交割的投資或其它財產的價值應按該投資或財產權責發(fā)生后應具有的價值來計算。
(5)股權或其它未清算的投資項目按該項投資原始成本加上依預期利潤值計至計價日止應能獲取的利潤數來計算。
(6)除上述投資或財產項目之外應收的債權債務按至計價日止應收回或應付的數額進行計算。
(7)按規(guī)定在本基金資產中待攤或預提的所有規(guī)費或其它支出金額,應按上月月末余額減去上月月末計價日止應攤銷部分或加上至計價日止應預提部分后,余額計入本基金資產總額來計算。
4.本基金資產按上述方法估值后,如果資產價值大于帳面值,增值部分作為重估盈余入帳;如小于帳面值,則從重估盈余中扣除。
5.將按上述方式所計算出的本基金資產總額減去本基金負債總額后的余額,即為本基金在該估值日的資產凈值。
將上述資產凈值除以本基金已發(fā)行的單位總額后的得數,即為每一基金單位資產凈值。
6.經理人可以在經信托人同意后,將上述投資項目或其它財產的計值方式作適當調整,或采用其它計值方式,以能真實反映資產的實際價值。
7.本基金的單位資產凈值每月在《深圳特區(qū)報》或《深圳商報》上公布一次。
第七條本基金的費用
1.首次發(fā)行費,包括發(fā)起費用、傭金、承銷費、宣傳廣告費和文件資料印制和派發(fā)費等,其費率按基金單位發(fā)售價格的3%計算,由認購人在認購基金單位時一并支付。
2.基金經理年費,其費率為本基金年資產帳面凈值的1.2%,逐日累計,并在每月10日前由信托人從本基金資產中直接支付給經理人。
3.基金信托年費,其費率為年資產帳面凈值的0.3%,逐日累計,每月10日前由基金信托人從本基金資產中直接提取。
4.基金受益人名冊登記費、受益憑證托管費、上市交易費和分配基金收益所發(fā)生的費用,由信托人根據本契約或有關規(guī)定的標準從信托資產中按時支付給經理人登記人或證券商或證券交易所。
5.公告或通知本基金有關事項及編制年報、季報等文件的費用及律師費、核數師費、公證費等應付費用,由信托人依據經理人的指定或有關合同并核實后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6.基金在進行投資和管理運作中,向外借款或辦理財產保險中所發(fā)生的一切費用或利息支出,由信托人依據有關合同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7.本基金投資經營中或獲得的收益中應繳納的各種稅費及地方性規(guī)費等,由信托人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8.除上述項目之外的臨時性必需開支或法規(guī)或當地政府規(guī)定的繳費,由信托人認可后按實際發(fā)生額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
9.經理人或信托人在將本基金資金進行投資和管理活動中所發(fā)生的必須開支由信托人從本基金資產中支出,但經理人和信托人本身的日常行政管理開支不得由本基金承擔。
第八條會計和審計報告
1.本基金單獨立帳,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2.本基金會計制度按深圳經濟特區(qū)會計準則執(zhí)行;特區(qū)會計準則未作規(guī)定的,參照國際慣例執(zhí)行。
3.經理人在每季終了后的一個月內,須向信托人提交本季度信托報告,信托人在每半年終了后的一個半月內,應公開本基金的中期財務報告,在每會計年度終了后的三個月內,向受益人大會提交經核數師公允審計過的年度財務報告。
4.本基金的投資和管理活動中的會計帳簿以及資產保管會計帳簿均由信托人建立和保管;經理人負責建立和保管本基金的一切投資或管理活動事項記錄。
經理人與信托人均應為對方查看和復制所建帳簿或記錄資料提供方便條件。
5.上述一切會計憑證或帳簿或投資管理記錄資料的保存年限為本基金清盤終結后滿五年。
6.本基金的核數師應為在中國大陸或香港注冊的專業(yè)會計機構及其專業(yè)人士,且必須獨立于信托人、經理人或關連人。
第九條收益分配
1.本基金在每一個會計結算日止所實現(xiàn)的該會計年度收益總額是指該會計年度內本基金投資經營中所獲得的任何股息、紅利、利息、利潤和/或其它種類的收入(包括已/應收回的債權)的總收入部分,扣除當年應支出的所有投資經營成本和應納稅額、地方性規(guī)費等款項后的余額部分。
2.本基金的上述每年收益總額扣除按規(guī)定或可由經理人提取的業(yè)績獎金部分后的余額,為該會計年度的可分配收益總額。
3.上述當年的可分配收益總額和分配方式由信托人確定并經受益人大會通過后,按本基金單位的總數額計算出每一基金單位可分配收益數,并依照收益分配日在冊的受益人名單由經理人或登記人以現(xiàn)金形式直接劃撥入每一受益人在受益人名冊上登錄的銀行戶頭內,或以送紅利單位的形式打印出受益憑證發(fā)給受益人。通常情況下,本基金每年的收益分配均采用派送紅利單位的形式。
4.本基金每年分配收益一次,通常于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后的3個月內進行,一般不進行中期分配;如果該會計年度的收益總額低于本基金年初資產凈值5%的比例或無收益,則該年不進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年收益存放在待分配收益帳戶中可計取的利息收入,應轉入下一會計年度的可分配收益數額內,但在該年收益分配日后的分配過程中均不再計提利息。
6.如果因受益人自身原因造成信托人或經理人或登記人無法在一定期限內(一般為本基金清盤前達到5年或到本基金清盤開始日止)將應分配給該受益的收益及時派發(fā)出去,則該受益人被視為已自行放棄上述收益的受益權,且在上述期限后無權再向信托人或經理人索償在上述情況下,上述無法分配出的收益應構成基金資產的一部分。
第十條受益人大會及決議
1.受益人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通常在該會計年度終了后的2個月內召開,或者是根據代表本基金單位份額總數10%或以上的受益人書面建議后臨時召開。
2.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單位一定份額(視發(fā)行情況而定)的受益人有權出席大會,不足上述份額的受益人可以書面委托其它有權出席人發(fā)表有關意見或代行表決權,經理人和信托人的董事和獲授權的高級職員均可出席大會。
3.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出席人資格和會議議題經信托人確定后,應至少提前20天以在《深圳特區(qū)報》或《深圳商報》上刊登公告和寄發(fā)信函的方式通知受益人。任何受益人無論出于何原因未見到或收到上述方式通知,均不影響該次大會決議對其產生的約束力。
4.大會須有持有或代表本基金單位發(fā)行總份額30%或以上的受益人或其委托人出席方可正式召開并可討論和表決一般決議;如需討論和表決特別決議;則出席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單位份額應達到發(fā)行總額的50%或以上。
5.如果通過的開會時間已過十分鐘而簽到的出席人所代表的基金單位份額達不到上款的要求,則大會必須順延15日后召開,時間和地點由大會主席或信托人決定后仍按上述通知受益人。凡屬延期召開的大會對出席人所持有或代表的基金單位份額不作任何要求,且可討論和表決所有原定的議案。
6.大會主席由信托人事先書面指定;如果信托人未指定或已指定的大會主席遲到15分鐘以上,則由出席人當場推舉出一位出席人擔任大會主席。
7.除非大會主席根據表決需要或根據代表本基金發(fā)行單位總份額10%或以上的出席人的提議而決定采用每一基金單位一票的表決方式,大會表決決議一般以每一出席人一票的表決方式進行。
8.一般決議的通過或否決須有上述出席人表決權總額50%或以上贊同或反對方為有效。特別決議的通過或否決須有上述出席人表決權總份額75%或以上贊同或反對方為有效。
大會通過的任何決議對全體受益人(包括未出席大會的受益人)、經理人和信托人均有約束力。
9.大會的會議紀要應詳細紀錄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出席人名單、議題和大會討論和通過或否決的決議,并由大會主席簽名。上述會議紀要正本交信托人保存,副本交經理人留存。
10.下列事項須經大會作為特別決議進行討論和表決:
(1)對本基金章程進行修改或增補;
(2)對本契約進行修改或增補;
(3)已終結會計年度的收益分配議案;
(4)本基金存續(xù)期的延長或轉變?yōu)殚_放式基金的提案;
(5)本基金期滿清盤或提前清盤事項;
(6)經理人或信托人的辭職或撤換;
(7)其它有關本基金的重大事項。
上述所通過的特別決議必要時須經主管機關核準。
第十一條本基金的結業(yè)的清盤
1.本基金在封閉期屆滿未獲延長時或延長封閉期屆滿時,或受益人大會決定不轉變?yōu)榱硪幻碌耐顿Y基金時,或在開放式運作期間受益人大會決定終止本基金時,經主管機關批準,本基金應結業(yè)。
2.在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時,本基金經受益人大會通過決議并經主管機關批準,可以提前結業(yè):
(1)由于現(xiàn)行法規(guī)的變更或新法規(guī)的實施使本基金不能繼續(xù)合法存在或運作時;
(2)經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換而在2個月內無新的經理人繼任時;
(3)信托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換而在2個月內無新的信托人繼任時;
(4)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基金不能正常運作達二個月以上時;
(5)本基金的資產凈值連續(xù)六個月以上降至已發(fā)行基金單位面額總值70%以下時。
3.信托人、經理人或代表本基金已發(fā)行單位總份額50%或以上的受益人均有權書面提出本基金提前結業(yè)的建議。
4.本基金的結業(yè)經主管機關批準后,信托人應盡快以公告或信函的方式將本基金的結業(yè)日和基金單位的過戶截止日通過受益人,同時由信托人負責組織本基金清算小組,經理人在本基金決定結業(yè)后不得再進行任何-新的投資,且本基金單位停止轉讓。
5.本基金清算小組的組成人員應包括信托人、經理人、注冊會計師或核數師、法律顧問等。
6.本基金清算小組的職責為:
(1)清理、核對和保管好本基金所有資產;
(2)清理本基金未結的債權債務;
(3)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盡快變現(xiàn)一切未以現(xiàn)金形式存在的資產。
(4)向主管機關提出本基金結余資產的分配方案并在獲批準后負責該方案的實施;
(5)負責本基金結業(yè)過程中的其它事宜。
7.本基金清算小組及其受托人在履行上述職責時有權獲取合理的報酬,且該項報酬經主管機關核準后可優(yōu)先從本基金結余資產中受償。
8.受益人在上述本基金結余資產分配開始達一定期限(通常為12個月)后未領取的部分,應上交主管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信托人
1.信托人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1)協(xié)助經理人發(fā)起本基金;
(2)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妥善保管好本基金資產;
(3)設立本基金資產的單獨帳戶并將之區(qū)別于自有資產或他人資產之外進行登錄和核算;
(4)建立并保存單位受益人名冊,召集受益人大會以及負責收益分配;
(5)負責本基金證券交易中的交割、清算和過戶并負責股權及其它項目的投資清算;
(6)監(jiān)督監(jiān)理人履行其職責并監(jiān)督其投資管理活動符合本契約和本基金章程的規(guī)定;
(7)確認經理人在履行職責中不違反本契約規(guī)定的投資行為后依其指示辦理有關收支的財務手續(xù);
(8)審查和公開本基金的財務報告及其它公開性文件;
(9)本契約或本基金章程中規(guī)定的信托人應履行的其它職責。
2.信托人的有關義務如下:
(1)以維護所有投資人或受益人的利益為行為準則,盡心盡職,遵約守法;
(2)對其受托的本基金資產承擔保管和監(jiān)督責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業(yè)保密,任何時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屬下無關職員)泄漏本基金現(xiàn)時的和未來的投資計劃、意圖和狀況;
(4)無權干涉或不執(zhí)行經理人的未違反本契約規(guī)定的投資決策,否則應承擔對本基金或經理人所受損失的賠償責任;
(5)有責任及時將對本基金或經理人有重大影響的事由通報經理人,并積極協(xié)助經理人采取相應措施,有責任為經理人查閱本基金資產和受益人等有關資料提供便利條件。
3.信托人具有的權益:
(1)有權取得本基金信托年費和其它為本基金或經理人墊支金額或遭受非自身責任引致的經濟損失的合理補償;
(2)有權審查經理人的投資計劃或方案,逐筆核查每筆占本基金年初資產凈值5%以上金額的投資項目;
(3)有權拒絕接受經理人不符本契約規(guī)定的投資或經營行為;
(4)有權自費委托他人辦理信托人負責的有關事務;
(5)信托人作為本基金所有投資人或受益人資產的名義所有人和權益代表人,其與經理人締結的本契約對上述投資人或受益人均有約束力。
(6)本契約中規(guī)定的其它權益。
第十三條經理人
1.經理人必須履行下列職責:
(1)參與并主要負責本基金的發(fā)起工作;
(2)分析研究各有關投資市場動向或趨勢,制訂出可行性強的投資計劃或方案;
(3)組織專業(yè)人士獨立地對本基金資產進行投資和管理;
(4)經信托人授權,代表本基金對外簽訂和履行一切投資合同或協(xié)議;
(5)定期對本基金資產和單位進行估值并予以公布;
(6)負責本基金已發(fā)行的基金單位的上市交易工作;
(7)定期編制和遞交經理報告,并向受益人大會報告工作;
(8)提出每一會計年度的收益分配建議和初步方案;
(9)準備、印制和公布本基金有關情況的公開性文件資料;
(10)本契約規(guī)定的其它職責。
2.經理人的有關義務如下:
(1)以努力實現(xiàn)本基金的宗旨為行為的最高目標,盡心盡職,遵約守法;
(2)謹慎選擇和決定每一個投資項目,注意發(fā)揮多元化組合投資的優(yōu)越性,對本基金承擔投資管理責任;
(3)注意保守本基金商業(yè)秘密,任何時候不得向外(包括向屬于無關職員)泄本基金現(xiàn)時的和未來的投資計劃、意圖和狀況;
(4)有責任及時將對本基金可信托人有重大影響的事由通報信托人,并主動積極采取相應措施;有責任為信托人查閱本基金投資和管理等有關資料提供便利條件;
(5)對其受托人或屬下職員的相應代理行為承擔責任。
3.經理人的有關權益如下:
(1)有權取得本基金的經理年費和其它為本基金可信托人墊支金額的合理補償,有權對為本基金進行投資和管理活動中非經理人責任所遭受的損失獲得合理的補償;
(2)有權取得經理人業(yè)績獎金。本契約規(guī)定經理人業(yè)績獎金數額為該年度末本基金資產凈值超過年初資產凈值25%以上部分中按25%的比例提取,并按照上述原則分解為每月計提一次。具體為從本基金在該會議年度內每一估值日之前一月實現(xiàn)的收益達到該月額度后的超額部分中按25%比例預提,逐月調整,年終平衡后視情況決定是否實提。計提公式如下:
計提額=(vn-vo-n/48×vo)×25%
式中:vo表示基金的年初資產凈值;
vn表示本估值日前一月的資產凈值;
n表示計值月數。
(3)在不違反本契約規(guī)定條件下,有權選擇決定每一筆投資或采取每一項管理行為;
(4)在本基金存續(xù)期內,享有時本基金資產的投資充分經營權和處分權;
(5)本契約規(guī)定的其它權益。
第十四條信托人和經理人的免責
1.信托和經理人在履行各自職責中均不對下列非自身違法或違規(guī)或違約所引致的情況或產生的后果承擔任何責任:
(1)在正常業(yè)務交往中接受對方當事人簽署、蓋章和/或交付給信托人或經理人的任何通知、決議、指令、信函、憑證、聲明、說明、票證、重組計劃或其它代表所有權的憑證或其它據信為真件的投資文件資料等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經理人遭受的損失;
(2)經理人或信托人根據現(xiàn)行法律或政策或當地政府或主管機關的規(guī)定或要求(無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采取的或不能采取的行動及其后果;
(3)由于客觀條件的原因而無法或不可能執(zhí)行本契約的有關規(guī)定;
(4)非信托人或經理人指定或委托的任何代理人、托管人或經紀人擅自而為的行為(但對因信托人或經理人對上述人的選擇、指定或委托錯誤所造成的損失仍應負責);
(5)在所收到的任何權益證書、轉讓證書、申請表格或其它有關書面憑證或文件上的簽名或蓋章,或其他人在上述證書上偽造的或無權所為的簽名或蓋章(信托人或經理人有權利但無義務將上述簽名或印章送有關方面辨別真?zhèn)危蛞罁鲜龊灻蛏w章所采取的行動或實施的作為;
(6)對履行受益人大會上表決通過的任何已記入由大會主席簽名的會議紀要中的決議(盡管該決議在事后發(fā)現(xiàn)不符合大會召開或形成決議的有關要求,或該決議并非對所有受益人均有約束力);
(7)由于下款所列的任何銀行業(yè)者、注冊會計師、律師、經紀人、代理人或其它有關人或經理人或信托人(非本契約有規(guī)定)的任何失誤行為、忽略行為、判斷錯誤、遺忘、失慎等所造成的,可因信托人、經理人善意相信和信賴上述人的建議或信息而使本基金、信托人或經理人所遭致的任何損失。
2.信托人和經理人在履行本契約所規(guī)定職責過程中,可根據來自任何作為信托人或經理人的代理人或顧問的銀行業(yè)者、注冊會計師、律師、經紀人、代理人或其它人士以書信、電話、電傳、傳真形式傳達的任何建議或信息而采取投資或管理行為,且不為上述建議或信息中的失誤之外承擔責任。
3.除非本契約前面部分有相反明確規(guī)定,信托人和經理人應視為已獲得履行各自職責的充分授權,可自行決定或采取履行職責的方式方法,并對非自身故意或疏忽的作為或不作為而給本基金造成的任何資產損失、損壞或經營支出增加或經營困難不承擔任何責任。
4.信托人和經理人可:
(1)接受其認為合格的任何人、機構或聯(lián)合組織所出具的據信足以證明本基金有關資產價值的或資產購入或售出價格的或資產上市價格的證明文件;
(2)依據任何行業(yè)/專業(yè)協(xié)會或官方機構內已形成的慣例和規(guī)律來進行投資或其它財產的買賣。
5.本契約不阻止經理人或信托人的下列行為:
(1)除了本契約第三條第(5)款規(guī)定之外,以自己的名義和資金購入、持有或處分本基金單位;
(2)以自己的董事或屬下職員個人名義和資金購入、持有、售出或處分不構成本基金資產的任何投資項目或其它財產;
(3)各自與其他人或與本基金資產的持有人或受益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機構或組織)締結經濟合同或進行經濟往來活動;
(4)以經理人或信托人的名義再參與或合作創(chuàng)立一個與基金完全獨立的新的基金,且無需將從新基金獲得的任何收益交付給本基金。
6.信托人可:
(1)對因其善意按照經理人的任何投資或經營要求所采取或不采取的行為或經理人所為或所不為的行為或因上述行為造成的損失不承擔任何責任;
(2)除了根據本契約規(guī)定而由其從本基金資產中支付的項目外,信托人再無任何義務支付任何開支項目;
(3)信托人無義務以本基金名義提起或參與其認為可能會造成由其承擔經濟支出或經濟責任的任何與本契約規(guī)定或本基金有關的法院起訴、庭審、或答辯活動(除非經理人提出書面要求且根據本契約規(guī)定應由本基金負責足額補償其可能遭受的經濟損失)。
7.經理人可:
(1)如非出于在履行本契約規(guī)定的職責中本身故意或疏忽方面的原因,經理人對其按照本契約規(guī)定所為或所不為的行為及其結果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2)除非本契約有明確規(guī)定,經理人對信托人所為或所不為的任何行動及其后果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3)有權按照本契約的有關規(guī)定,將自己應承擔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任務、享有的權利或可自行決定的事務交給信托人同意的第三人履行或實施。在此情況下,經理人仍有權全額享有本契約規(guī)定應支付給經理人的經理年費、業(yè)績獎金以及其它一切有關補償。
8.經理人或信托人有權銷毀歸自己保存的并已超過一定期限的本基金的有關會計帳簿、憑證及其它文件資料(保存期限為本基金清盤終結后滿五年)。
9.本契約所明確規(guī)定的對信托人或經理人在履行職責中所遭受的經濟賠償均為補足性的,并不影響到法律規(guī)定或法院判決書、調解書或仲裁機構裁決書規(guī)定的其他人對信托人或經理人所作的賠償(但信托人或經理人必須充分證明其在履行職責時并不存在故意、疏忽、失職、違約的情況和責任)。
第十五條信托人或經理人的辭職或撤換
1.信托人或經理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意愿在本基金存續(xù)滿10年并繼續(xù)存續(xù)時辭去信托人或經理人的職務,但須按下列程序進行:
(1)信托人或經理人在未指定新的信托人或經理人前不得自行退任。
(2)信托人或經理人在欲辭時所選定的新信托人或經理人必須符合信托人或經理人的資格和能力要求,并應取得本契約另一方締約人的同意和受益人大會特別決議的批準。在此情況下,留任的本契約締約人應與新加入的締約人簽訂一份本契約的補充協(xié)議,以確認由新加入的締約人或繼任人取代欲退出的締約人的位置和履行其職責。
(3)上述替換程序完成后,新舊締約人均應將上述情況盡快通知各受益人。
2.信托人或經理人在下列情況下可建議受益人大會表決并報經主管機關批準后,撤換經理人或信托人:
(1)經理人或信托人本身非自愿地被清盤;
(2)經理人或信托人嚴重失職或嚴重違反現(xiàn)行法律或基金管理規(guī)定或本契約或本基金章程的規(guī)定;
(3)信托人或經理人以充足理由相信并以書面形式指出從維護大多數受益人的利益考慮應撤換掉經理人或信托人;
(4)代表本基金已發(fā)生單位總份額____%或以上(經理人或信托人持有或視為持有的單位份額除外)的受益人書面要求撤換經理人或信托人。在此情況下,如果被撤換的是經理人,則其所持有的基金單位份額全數由新的經理人按最近的估值日價格收購。
3.在上述替換或撤換程序中完成前,欲辭職或被撤換的經理人或信托人必須繼續(xù)履行本契約規(guī)定的有關職責,不得自行退任,否則應承擔由此而給本基金或另一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
經理人或信托人的退任或被撤換日期通常應為新的經理人或信托人的上任日期。
第十六條爭議的解決
1.本基金信托契約在履行過程中如在當事人之間出現(xiàn)意見分歧或爭端,首先應由爭執(zhí)雙方通過友好和平等協(xié)商的方式解決爭端,如果無法解決,則將爭執(zhí)情況向主管機關報告,由主管機關進行調解或裁決。任何不接受上述調解或裁決的爭執(zhí)方均可向深圳市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2.解決上述爭端的準據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現(xiàn)行法規(guī)和有關地方性法規(guī):上述法規(guī)未及之處,參照相應國際慣例。
第十七條本契約的修改或增補
1.本契約可以根據現(xiàn)行法規(guī)的變更或新法規(guī)的實施或地方性的新規(guī)定或主管機關的新要求或本基金受益人的提議或受益人大會的決議或運作形勢的需要而經信托人和經理人平等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后予以修改。
2.本契約可因信托人或經理人一方的辭職或被撤換而由留任的一方與新的經理人或信托人平等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后簽訂補充協(xié)議。
3.本契約的重大修改或任何補充協(xié)議均須經受益人大會通過并報主管機關批準方為有效,并構成本契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本契約的生效及準據法
1.本契約經雙方締約人簽字蓋章并報主管機關批準后即行生效并具有相應法律效力,同時對本基金成立后的所有受益人均有約束力。
2.本契約一式六份,主管機關和公證處各留存一份。締約人各保存二份。每份均具同等效力。
3.本契約內容可印制成冊并對外公開發(fā)售(收回工本費)或供投資人在有關場所免費查閱,但其效力應以本契約正本為準。
4.本契約的準據法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xiàn)行法規(guī)和地方性法律規(guī)定;對于上述法律或規(guī)定未及之處,應參照相應國際慣例。
第十九條本契約的終止
1.如果本基金未能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成立或本基金已清盤完畢,則本契約視為終止。
2.本契約的任何方式的終止均不得違反本契約的有關規(guī)定。
第二十條其他
1.除非本契約中有明確規(guī)定,本契約當事人在本基金封閉式運作期間均應嚴格按本契約的規(guī)定執(zhí)行。
2.本契約的對外解釋權由經理人和信托人共同行使。
推薦資金籌措計劃范文(精)八
甲乙雙方經協(xié)商一致,甲方同意向乙方借出資金,乙方同意按期歸還本息,為維護甲乙雙方正當權益,根據恪守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則,特訂立下列條款:
一、甲方拆出款項、乙方歸還款項,均應按合同規(guī)定按期劃款,并確保款項當天到賬。因資金未按時達賬而造成的損失,由違約方承擔。
二、利息清算:拆借資金利隨本清,拆借利息按實際天數計算。
三、逾期與提前還款:拆借資金必須按本合同規(guī)定的還款時間歸還,逾期部分,自逾期日起按每日萬分之五加收罰息。拆借合同未到期,未經雙方同意不得提前還款,否則違約方要賠償提前還款造成的經濟損失。
四、生效: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后生效。
五、終止:甲方收到乙方歸還的本合同的全部款項,經查收無誤后,本合同即終止。
六、合同份數: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分別留存;如需報當地人民銀行分支行備案,當地人民銀行留存一份。
拆出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章)______________
拆入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章)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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