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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復審申請書篇一
申請人名稱: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職務:
商標代理組織名稱:
地址:
評審請求:
事實與理由:
附件:
申請人章戳(簽字)商標代理組織章戳代理人簽字:
年月日年月日。
說明:
1.此書式是供當事人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guī)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注冊商標復審申請時使用的申請書樣式。申請人只需按此申請文書樣式要求書寫申請書,不受此文書樣式篇幅限制。
2.申請人按此文書樣式提交的撤銷注冊商標復審申請書,應打印、印刷或者用鋼筆、毛筆書寫。
3.申請人所提出的“評審請求”,應寫明所依據的《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具體條款和具體請求。申請人對部分商品或服務提出注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的,須在“評審請求”中寫明。
4.申請人在闡述“事實與理由”時,應寫明有關事實所依據的證據,并應另外提供證據目錄清單,寫明證據的名稱、來源和要證明的具體事實。
5.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需寫明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
駁回復審申請書篇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
我廠在————年——月——日以__________商標申請注冊,經商標局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以第_____號通知書駁回,依照《商標法》第32條規(guī)定,現申請復審,請你會予以決定。
理由如下:
——————————————。
申請人:__________(章戳)。
地址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說明:可以提供證明材料。
駁回復審申請書篇三
申請人:
__交警支(大、中)隊(根據處理的機關書寫):
我叫___,男、__歲,?。篲________。
今年_月_日_時_分許,我在__街__處被一輛__車碰撞受傷(敘述事故發(fā)生的經過,可摘抄事故認定書),經__市人民醫(yī)院診斷為:1、____;2、____(按醫(yī)院診斷書書寫),通過__天治療,現在__處仍然__(所留下的殘疾),該殘疾將在__年內無法恢復,特向__交警支(大、中)隊提起傷殘鑒定申請。
申請內容:1、___傷殘等級(如有兩處以上傷,應考濾相加計算)。
2、護理依賴程度(如傷殘等級高,調解或訴訟時,要求護理費的依據)。
申請人:___(本人親筆簽名)。
____年_月_日。
駁回復審申請書篇四
上訴人(原異議申請人)__公司,住所地yy縣。
法人代表__,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異議被申請人)__公司,住所地淮南。
法人代表__,經理。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__人民法院(__)民一初第390號民事裁定,依法提起上訴。
請求事項:
請求撤銷__人民法院(__)民一初第390號民事裁定,裁定將案件移送至yy人民法院審理。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認為,__人民法院(__)民一初第390號民事裁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一、被上訴人起訴的工程款并非僅是雙方__年8月26日簽訂的合同(以下簡稱2#合同)項下的,應該包含了__年8月7日簽訂的合同(以下簡稱1#合同)。這從四個方面得到印證:一是1#合同明確約定余款10%一年后一次性付清,而該工程被上訴人訴稱是__年11月19日完工,上訴人余款并未付清,現被上訴人起訴的是全部下余工程款,當然包括1#合同項下的余款;二是從被訴人所舉證據來看,序號1-8證據均是1#合同項下的,既然其僅起訴2#合同項下款項,那又何必牽扯進1#合同之事?實際上,被上訴人所稱上訴人已付的300多萬元工程款均系1#合同項下,也只是其一面之辭,雙方并沒有“協(xié)議”改變1#合同付款方式。三是1#、2#合同工程款相互交織,無論是上訴人,還是被上訴人,均未將其明確分開。被上訴人所謂的部分附屬工程如辦公樓加層等,正是1#合同項下的調整工程,理應按1#合同結算方法結算,扣除10%質保金,一年后付清。在這種情況下,1#合同豈不是法院需要審理的范圍?四是本案尚未進行實體審查,1#合同工程款是否已全部付清是本案雙方爭議的一個焦點,也是本案需要查明的一個重要事實,而在此之前,法院不能僅憑一方當事人的陳述即予認定。因此,__法院認為被上訴人起訴的僅是2#合同項下工程款是錯誤的,應該包含1#合同,據此認為僅根據2#合同確定管轄法院同樣是錯誤的。
二、不管是1#合同、還是2#合同,當事人的本意只能被理解為:約定兩個不同的管轄法院供原告起訴時選擇。其中1號合同第十八條約定的管轄地為法人所在地或工程所在地法院,2號合同第九條約定為法人所在地或施工單位所在地法院。根據經驗法則,作通常理解,兩份合同約定的管轄法院應該分別是兩個不同的法院,而不是如__法院所理解的是兩個相同的法院,這從合同用語“或”中完全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再從面上理解,《合同》中法人所在地的“法人”是合同當事人是無疑問的,但關鍵是合同雙方均是法人,從合同有關條款中又界定不出是哪個法人,只能理解為上訴人、被上訴人所在地均可。但令人不可思議的是,__法院非常肯定地認為,此處的“法人”即為被上訴人,而不是上訴人,卻又未說明認定理由。上訴人認為,__法院的理解違背常理,違背雙方訂立合同時約定的本意,是非常牽強附會的,也是錯誤的。實際上,雙方約定的管轄法院是不明確的,且不是唯一的,應該包含了兩個以上的法院。
從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法院的爭議事實來看,也恰恰表明了管轄法院雙方約定不明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4條規(guī)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xié)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xié)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確定管轄。由于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yy,因此本案由人民法院管轄為宜。
上訴人認為,法院管轄正確是當事人行使訴權、維護好自身合法權益的基礎與前提,否則,判決將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從而影響當事人實現訴訟權益。懇請中院重視上訴人的上訴意見,予以依法裁決。
此致
__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申請日期:年月日
駁回復審申請書篇五
姓名:劉x工作單位:xxxxxx身份證號碼:xxx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xxx。
名稱:xx市x區(qū)人民政府地址:xx市x區(qū)xx路x號。
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xx市x區(qū)政府于x年x月x日作出的x府〔20x〕x號《xx市x區(qū)人民政府關于房屋征收的決定》的具體行政行為。
事實和理由:x年x月x日,申請人從被申請人于x年x月x日作出的x府〔20x〕x號《xx市x區(qū)人民政府關于房屋征收的決定》公告中獲悉,該征收決定導致申請人的.房屋被征收,故與申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涉案具體行政行為違法、錯誤,應予以撤銷,具體理由如下:
1、該征收決定所依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未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未經過科學論證,程序違法。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九條的規(guī)定,有關政府部門在制定前述規(guī)劃時并未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并經過科學認證。
2、被申請人在作出征收決定前未進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程序違法。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在作出征收決定前并未進行充分的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
3、征收補償費用未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但被申請人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并未做到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和??顚S?。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征收決定違法、錯誤,嚴重侵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應予撤銷。為此,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依法申請行政復議,請求復議機關本著有錯必糾的原則,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人民政府。
申請人蓋章(簽名、按手印):xxxxxxxxxx。
20xx年xx月x日。
駁回復審申請書篇六
上訴人(原審原告)青島寶魯泰克斯電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青島膠南市世紀大道南.嶧山二路以東。
法定代表人川本良博,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池成道,男,朝鮮族,1973年5月1日出生,該公司職員,住吉林省延吉市新興街康民委八組。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qū)三里河東路8號。
法定代表人許瑞表,主任。
委托代理人盧榆,該委員會審查員。
委托代理人楊梅,該委員會審查員。
上訴人青島寶魯泰克斯電源有限公司(簡稱寶魯泰克斯公司)因商標行政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中行初字第9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207月22日,上訴人寶魯泰克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池成道,被上訴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委托代理人盧榆、楊梅到庭接受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寶魯泰克斯公司于5月30日在第9類低壓電源商品上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提出了“voltex”商標(簡稱申請商標,見本判決書附圖一)的注冊申請,其指定使用商品的類似群為0913。10月10日,商標局做出zc4687707bh1號商標駁回通知書,駁回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寶魯泰克斯公司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于月1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10月20日,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商評字()第9號《關于第4687707號“voltex”商標駁回復審決定書》(簡稱第19979號決定),申請商標予以駁回。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都是文字商標,由純英文字母組成,且均不是英文中固有的詞匯,沒有含義,兩商標的區(qū)別僅在于申請商標“voletex”相對于引證商標“volex”多了一個字母“t”,該區(qū)別屬于細微差別,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難以區(qū)分,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具有相同的類似群組,寶魯泰克斯公司未提交充分證據予以證明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低壓電源商品的消費群體、功能和應用的產品與引證商標存在差別,因此,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構成類似商品。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第19979號決定。
寶魯泰克斯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對申請商標核準注冊。其理由為: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與申請商標申請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均不同,因此,申請商標申請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屬于類似商品。原審判決將《類似商品與服務區(qū)分表》作為依據是錯誤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服從原審判決。
經審理查明,寶魯泰克斯公司于205月30日在第9類低壓電源商品上向商標局提出了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其指定使用商品的類似群為0913。
年10月10日,商標局做出zc4687707bh1號商標駁回通知書。商標局認為申請商標已與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的近似商標,故依據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駁回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引證商標(見本判決書附圖二)為第256567號“volex”商標,其申請日為1985年7月20日,授權公告日為1986年7月20日,經延展,有效期至7月19日。商標專用權人為沃萊克斯集團公共有限公司,指定使用商品為第9類的電纜、電配件如插頭;插座;開關;燈架等,其類似群為0912—0913。寶魯泰克斯公司不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于2007年11月1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其理由為:一、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1、讀音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之間互相區(qū)分。根據英語發(fā)音規(guī)則,申請商標的發(fā)音上分為“vol”和“tex”兩部分音節(jié),重讀部分在“tex”,而引證商標的發(fā)音則為一個音節(jié),重讀部分在前部分;2、外形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互相區(qū)分。申請商標由6個字母組成,引證商標由5個字母組成。而且申請商標字母組合最中間處加有“t”字,使得申請商標的主體部分在“tex”部分。因而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在外形上就有了區(qū)別;3、含義上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之間互相區(qū)分。申請人作為電源廠家,從事對“volt”(電壓)的控制。另外,“voltex”也意味著到達頂點的“vertex”中“ex”的含義,“volt”和“ex”的組合就是申請商標的創(chuàng)意來源。而引證商標的含義非常明顯,“volex”是引證商標所有人沃萊克斯集團公共有限公司的中文音譯,消費者不會將沃萊克斯集團公共有限公司與申請人混淆和誤認。二、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申請使用的商品具有區(qū)分性。申請商標申請使用的商品為低壓電源,是0913組第四部分第二段商品。而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中,電纜是0912群組商品,而電配件,如插座、開關是0913組第四部分第一段商品,其商品所在群組段落與申請商標有區(qū)別。并且,申請商標申請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在使用功能、用途、消費群體等方面是不同的,引證商標的消費群體是普通消費者,而申請商標的消費群體是生產高端電子科技產品的公司及廠家。三、申請商標已經實際使用多年,申請人對于申請商標已經投入了大量的財力和精力,如果因為區(qū)別非常明顯的商標被駁回,對于申請人來說是不公平的,將會造成申請人的巨大財產損失。綜上,原告寶魯泰克斯公司請求核準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月20日,商評審委員會做出第19979號決定。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字母構成、呼叫近似,且均無含義,構成近似商標。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低壓電源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開關等商品屬于類似商品,兩商標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已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寶魯泰克斯公司的復審理由不成立。據此,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對寶魯泰克斯公司在第9類低壓電源商品上提出的第4687707號“voltex”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在本案二審審理期間,寶魯泰克斯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該公司出具的《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申請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截然不同的說明及依據》。
以上事實有第19979號決定、zc4687707bh1號商標駁回通知書、駁回復審申請書、申請商標及引證商標的商標檔案以及庭審筆錄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本案主要涉及的焦點問題為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是否屬于類似商品。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guī)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额愃粕唐泛头諈^(qū)分表》可以作為判斷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的參考,但不是判斷類似的唯一參考標準。如果當事人提出與《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的劃分不一致的關于商品類似或者不類似的證據的,應當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予以認定。判斷商品與服務是否類似應考慮下列因素:商品與服務在性質上的相關程度,在用途、用戶、通常效用、銷售渠道及銷售習慣等方面的一致性,即在商品和服務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是否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
本案中,首先,根據《類似商品與服務區(qū)分表》,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的類似群為0913,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類似群為0912-0913,兩者具有相同的類似群組。其次,申請商標指定的商品為低壓電源,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開關、插座等,兩類商品在用途、用戶、通常效用、銷售渠道及銷售習慣等方面具有一定的關聯(lián)性,在上述兩類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因此,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構成類似商品。寶魯泰克斯公司關于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不屬于類似商品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寶魯泰克斯公司主張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低壓電源商品的消費群體、功能和應用的產品與引證商標存在差別,但其在本案二審期間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兩者不屬于類似商品,同時,該證據也并非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被訴決定的依據,因此,對該證據本院不予采信。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寶魯泰克斯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本院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一百元,由青島寶魯泰克斯電源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一百元,由青島寶魯泰克斯電源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駁回復審申請書篇七
申請人:
住所:廈門市。
法定代表人:
申請事項。
請求貴院中止審理申請人與原告等(__)廈民初第號糾紛案。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是否承擔本案中的還款義務,前提之一便是《借款合同》上加蓋的印章是否為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上述印章是否系b私自刻制、是否為申請人所實際使用,《借款合同》是否系b冒用申請人名義簽署,《借款合同》是否為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已在泉州___法院號案件審理之中。
既然上述案件尚在審理之中,則本案就應當中止審理。
此致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日期:
駁回復審申請書篇八
申請人對貴院受理廣東發(fā)展銀行鄭州分行經七路支行申請強制執(zhí)行一案不服,現依法提出管轄權異議。
申請事項:
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將本案移送至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于20__年11月6日收到貴院關于廣東發(fā)展銀行鄭州分行經七路支行申請強制執(zhí)行一案的執(zhí)行通知書,執(zhí)行申請人提起執(zhí)行的依據是經公證的債權文書。本案中被執(zhí)行人住所地和所涉及房屋所在地均在鄭州市金水區(q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法律規(guī)定由人民法院執(zhí)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zhí)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zhí)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zhí)行”的規(guī)定,本案應當由金水區(qū)人民法院管轄。故此,申請人請求貴院依法將本案移送至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望予以批準。
此致
鄭州市管城回族區(qū)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
20__年_月_日
駁回復審申請書篇九
申請人:
住所:廈門市。
法定代表人:
申請事項。
請求貴院中止審理申請人與原告等(__)廈民初第號糾紛案。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是否承擔本案中的還款義務,前提之一便是《借款合同》上加蓋的印章是否為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上述印章是否系b私自刻制、是否為申請人所實際使用,《借款合同》是否系b冒用申請人名義簽署,《借款合同》是否為申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已在泉州___法院號案件審理之中。
既然上述案件尚在審理之中,則本案就應當中止審理。
此致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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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復審申請書篇十
1.首部。
(1)注明文書名稱。
(2)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3)寫明案由:申請人因何案件,提出管轄權異議。
2.正文。
(1)請求事項:明確、清楚地寫出申請人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的主張。
(2)事實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請人簽名。
(3)申請日期。
(4)附項。
駁回復審申請書篇十一
上訴人:張xx(居民身份證:.......)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漢。
被上訴人:xx鐵路局(組織機構代碼:-),住所地:xx市xx區(qū)太原北街4號。法定代表人:王xx,系該局局長。
上訴人不服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xxx])沈和民四初字第557號民事裁定,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x]沈和民四初字第557號民事裁定書,發(fā)回重審;。
2、因本案所發(fā)生一切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裁定依據與事實不符,“予以駁回”毫無道理。
事實上,上訴人在xxx年6月25日,即到xx區(qū)法院立案庭提起勞動爭議訴訟,要求立案。但立案庭卻說:“領導有話,凡涉及鐵路的勞動爭議案件,只登記不立案”。為此上訴人還與立案庭理論了一番。但作為上訴人對此很無奈,也只能是按照立案庭的要求將1.起訴狀;2.身份證復印件;3.《不予受理通知書》復印件,三份材料留下后離開。事后細想感覺不對,立案庭具體是怎么登記的?上訴人一概不清。于是7月4日又到法院立案庭,詢問登記沒有?何時能夠立案?結果并沒有登記,而是在上訴人的追問下才在電腦登的記。為此上訴人還特意強調,不能因此使上訴人喪失訴權效力,錯過法定起訴訟期限。立案庭則一再承諾說:“只要登了記,就不會的!”事后的7月11日、12月19日上訴人又分別到立案庭,追問何時能夠立案?但每次得到的答復都是:“她們也沒有辦法,只能等”。(為防止事后無人認帳,有找立案庭時的錄音佐證)。
雖然立案庭這樣答復,上訴人仍不放心。便以《按規(guī)定應當立案不立案,勞動爭議何時解?要求監(jiān)督xx法院依法立案積極作為解爭議》為題,分別于xxx年8月2日,向市中級法院周維遠院長發(fā)出了信訪函;xxx年8月14日,向市人大常委會趙長義主任發(fā)出了信訪函;xxx年1月17日,又分別以《敦促xx法院立案解爭議又息訪息訟》為題,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網投了信訪函;以《我的勞動爭議案應當由誰管轄?》為題,向最高人民法院網投了信訪函;以《誰能為我主持公道?應由誰負責解決?》為題,向國家信訪局網投了信訪函。
上訴人從事專兼職法律顧問工作20余年,對訴權的時效問題十分重視。12年來上訴人一直在依法合規(guī),通過各種途徑與方法主張合法權益,而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侵權與違法違約行為始終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
因此《裁定書》所說的“原告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訴訟,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的條件,”與事實不符,“應予駁回”則毫無道理。
二、立案與審判銜接不夠,審判庭未審立案條件。
本案符合《民訴法》第119條所規(guī)定的四個條件,應當立案受理。上訴人也已于xxx年6月25日在xx區(qū)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將勞動爭議起訴狀、身份證復印件、《不予受理通知書》復印件立案所需材料交到立案庭。但立案庭卻以“領導有話,凡涉及鐵路的勞動爭議案件,只登記不立案”為由,長期拖著不予正式立案,導致上訴人正式立案時超過15天法定提起勞動爭議訴訟的期限,其責任應由法院立案庭承擔。初審法庭通過普通程序審理,被上訴人違法違約行為的基本事實已清,侵害上訴人合法權益違法違約行為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對被上訴人所做出的“不稱職”錯誤考核認定與“末位淘汰”違法違約行為上訴人一直在通過各種途徑與方法(與被上訴人溝通、協(xié)調、信訪、進京上訪等)主張權利,從未停止。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訴訟請求與訴訟主張,沒有提供出任何實質性的事實反駁證據;本應依據事實和法律規(guī)定做出判決;本應庭審前處理的程序問題;然而卻在庭審后不判決,而做“駁回起訴”裁定,這說明法院立案庭與審判庭之間的溝通與銜接存在問題。其做法更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規(guī)定的意見第139條的規(guī)定不符。請上級法院一并核查。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事由不存在,案件訴訟受理費確定錯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張xx。
xxx年7月15日。
相關知識。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原告提起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立案后發(fā)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在審判實踐中,裁定駁回起訴與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容易混淆,有人分不清哪些該用裁定,哪些該用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是從實體上判決原告敗訴,原告雖然有起訴權,但是喪失勝訴權,主要適用于:證據不足,缺乏法律依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且無中止、中斷、延長理由等。而駁回起訴是在受理案件后,人民法院發(fā)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條件,從程序上予以駁回,主要適用于下列情形:
1、主體不適格,既包括原告主體不適格,也包括被告主體不適格。應當以當事人是否是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即本案訴訟標的)的主體,作為判斷當事人適格與否的標準。在某些例外的情況下,非民事法律關系或民事權利的主體,也可以作為適格的當事人。原告必須是有訴訟權利能力且與案件存在著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被告必須是侵犯原告民事權益或與原告發(fā)生民事權益爭議的被請求的相對人。否則,只要有一方當事人不適格,人民法院就應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2、被告不明確。原告起訴時必須明確指出被告是誰,即被訴稱侵犯原告民事權益或者與原告發(fā)生民事爭議而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人。如果沒有明確具體的被告,訴訟程序就無從進行,人民法院也無法對案件進行審理。
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原告起訴時必須明確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益的內容,對被告實體權利請求的內容,以及提出訴訟請求的事實依據和理由,這些都是起訴中的核心內容。倘若原告起訴時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就只有駁回其起訴。
4、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原告提起的訴訟應當屬于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范圍,否則人民法院無權對案件進行審理。例如:企業(yè)職工下崗、整體拖欠職工工資;涉及城鎮(zhèn)企業(yè)(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統(tǒng)籌)繳納基本養(yǎng)老、醫(yī)療、失業(yè)、工傷、生育保險的案件;非法集資而引發(fā)的糾紛;涉及到大面積土地調整或者群體性利益的重新分配的農業(yè)承包合同糾紛、追索土地征用補償費等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
5、受案后發(fā)現屬于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認為不屬于民事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有關材料移送檢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認為不屬于民事糾紛案件而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另行提起行政訴訟。
6、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xié)議,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辯期內以雙方當事人曾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后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仲裁協(xié)議、仲裁條款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zhí)行的除外。
7、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發(fā)現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是勞動爭議,依據勞動仲裁前置原則,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后,發(fā)現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圍,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8、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yǎng)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人民法院受理后才發(fā)現的,應當依法裁定駁回起訴。
9、對判決、裁定以及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又以同一事實、理由起訴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才發(fā)現的,依法裁定駁回起訴,但從程序上撤訴、因證據不足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除外。贍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案件,裁判文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況、新理由,一方當事人再行起訴要求增加或者減少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新案處理。
10、人民法院認為依法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的其他情形。
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駁回起訴的,當事人不繳納案件受理費。當事人對駁回起訴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如果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的起訴符合條件,則裁定撤銷原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被裁定駁回起訴后,原告再次起訴的,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依法受理。
駁回復審申請書篇十二
近一段時間以來,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以及《商標評審規(guī)則》審理、裁決了一批案件??偟膩砜?,商標評審案件的審理工作在程序上和實體上都有了較大的調整。我選編了一些商標復審案例,希望能夠增進大家對近期商標評審工作的了解。需要說明的是,無論是案例的選編,還是本文中對案例所作的簡要分析,都只出自于我個人的觀點,如有不當之處請予指正。
某釀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在第32類啤酒等商品上向商標局提出“眼中無他,卻有力加”商標(以下簡稱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商標局認為,申請商標為普通廣告宣傳用語,用作商標缺乏顯著性,故依據原《商標法》第七條規(guī)定予以駁回。
申請人復審稱,申請商標早已在市場上使用,而且一直為申請人獨家使用,并享有一定知名度。申請商標具有顯著特征,請求準予申請商標初步審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合議認為,申請商標“眼中無他,卻有力加”為申請人所獨創(chuàng),并非一般流行廣告用語,而且申請商標中的文字“力加”也是申請人商標,故申請商標具備商標的顯著特征,可以準予初步審定。
點評:
企業(yè)將一些廣告短語申請注冊商標的情況,在商標審查實踐中比較常見。其中有些廣告短語構思別致、簡潔明快,具有一定的獨創(chuàng)性,由企業(yè)長期獨家使用,并投入了大量的費用進行廣告宣傳,在社會公眾中享有了較高的知名度,客觀上起到了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由此產生了對其予以法律保護的必要性與合理性。一般認為,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就可以注冊為商標:其一,該短語為申請人所獨創(chuàng),并非常見的廣告宣傳用語。例如使用于某膠卷商品上的“串起生活每一刻”、使用于某處理器商品上的“給電腦一顆奔騰的'芯'。其二,在短語中包含有申請人已經注冊的商標,整體具備顯著特征的。例如使用于汽水等商品上的”永遠是可口可樂及圖“商標。其三,經過長期、廣泛的使用與宣傳,已經可以起到商標識別作用的。
本案申請商標能夠獲準注冊是基于兩個理由:第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該商標文字為申請人所獨創(chuàng),并非常用的表達方式;第二,申請商標文字中包含有申請人已經注冊的商標”力加“,該商標整體具備顯著特征。一般來說,能夠同時滿足”獨創(chuàng)性“、”包含有注冊商標“兩個條件的廣告短語,比較容易獲準注冊。至于一些常見的廣告宣傳用語,則往往被認為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如果企業(yè)希望根據新《商標法》有關”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的規(guī)定來獲得商標專用權保護,要付出大量的廣告宣傳費用,同時也面臨著巨大的法律風險,因而在制定商標和市場營銷戰(zhàn)略時需要認真研究、慎重考慮。
招商銀行(以下簡稱申請人)在第30類金融服務等服務項目上向商標局提出“一卡通”商標(以下簡稱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商標局認為,申請商標“一卡通”用在指定服務上,直接敘述了服務的內容及特點,故依據原《商標法》第八條第一款第(6)項和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予以駁回。申請人復審稱,申請商標具有獨創(chuàng)性和顯著性?!耙豢ㄍā笔巧暾埲俗钕让⑹褂玫摹!耙豢ㄍā迸c申請保護的服務項目并無直接描述。申請人與“一卡通”之間深厚的聯(lián)系已為公眾所知曉,故請求核準申請商標注冊。商標評審委員會經過合議認為,雖然申請商標”一卡通“文字對其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務、儲蓄銀行、信用卡“等服務項目的特點有一定的敘述性,但經過申請人長期使用與廣泛的宣傳,”一卡通“文字與申請人之間建立了緊密的聯(lián)系,該文字已經起到了識別服務來源的作用,而且,目前尚無證據表明其他金融機構也在類似服務上使用”一卡通“文字。申請商標經過使用已經取得了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因此,申請商標可以初步審定。
點評:
一般認為,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務功能等特點的文字、圖形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性,不能起到商標的識別作用。根據修改前《商標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上述文字、圖形是不能作為商標使用的。新《商標法》對于這一條款作了較大的改動。根據該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本身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睆膶嶋H情況看,一些對本商品或者服務的特點有描述性的標志,雖然會因為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而在開始階段難以獲得注冊,但由于這些標志往往比較淺顯、直白,與商品的聯(lián)系比較直接,容易被消費者所認讀,所以有很多企業(yè)仍然樂于將其用作商標。如果經過企業(yè)長期的使用、廣泛的宣傳,使具有上述情形的標志與該企業(yè)建立了緊密的聯(lián)系,消費者一見到某標志就會自然地想到是該企業(yè)的產品,那么這一標志在實際上就起到了商標的識別作用。在商標評審實踐中一直是承認“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的”標志可以注冊為商標的,新《商標法》第十一條的有關規(guī)定,則為上述情形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由于商標局審查員在審查一件商標注冊申請時所面對的只是一份申請書,申請人一般沒有機會提交更多的證據材料,因而一些對本商品有直接描述性的標志往往遭到駁回。在復審階段盡可能地搜集、提供使用證據,對于能否獲準注冊就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至于通過怎樣的使用才能被a為是取得了顯著特征,目前還沒有、事實上也很難給出一個非常明確的標準,而有賴于審查員根據法律規(guī)定的精神,結合申請人提交的證據來作出合理合法的判斷。我個人認為,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的標志,至少應滿足下面幾個條件:唯一、長期、廣泛、知名。所謂唯一,指的是這一標志只有申請人一家作為商標使用,而沒有別的企業(yè)將之作為商品名稱或商貿活動中的常用語來使用。例如,本案中只有招商銀行在金融服務上使用”一卡通“作為其服務的標志。所謂長期、廣泛,指的是申請人使用這一標志的時間相當長、地域相當廣,在這方面難以確定一個機械的界限,如果從”質量“上來分析,則應當為中國的相關公眾普遍知曉,即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簡單地說,就是使消費者在看到或聽到該標志時,立刻能夠與使用該標志的經營者聯(lián)系起來,從而起到識別商品產源的作用。
北京某廣告公司在第42類印刷等服務上向商標局提出“及圖”商標(以下簡稱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商標局認為,申請商標作為商標缺乏應有的顯著特征,不便于識別,故依據原《商標法》第七條、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予以駁回。
申請人復審稱,申請商標是由英文、數字和抽象的圖形組成,具有獨創(chuàng)性。申請商標經過申請人的長期宣傳和使用,在消費者中產生了良好的影響,產生了相當的顯著性,故請求準予申請商標注冊。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過合議認為,申請商標“及圖”為字母、數字和圖形組合商標,其中“.com”為國際頂級域名,缺乏顯著性。申請商標中“it168”和圖形的組合為申請商標的顯著部分,申請商標整體用在印刷等服務上,能夠起到區(qū)分服務來源的作用,具有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因此,申請商標可以初步審定。
點評:
域名是對應于互聯(lián)網數字地址(ip地址)的層次結構式網絡字符標識,是進行網絡訪問的重要基礎。換句話說,域名就是連接到互聯(lián)網上的計算機地址。從商業(yè)角度看,域名是企業(yè)在互聯(lián)網上的一個標志,因此從本質上說,商業(yè)域名與商標都屬于工商業(yè)標記一類。隨著互聯(lián)網的發(fā)展,不少域名的知名度越來越高,客觀上產生了保護的必要性。鑒于域名與商標有著相近的“血緣”關系,很多企業(yè)自然地想到了將域名注冊為商標,這樣就涉及到一個域名的可注冊性問題。
域名一般是由拉丁字母組成。從開始,中國互聯(lián)網絡信息中心開始受理二級中文域名注冊申請,因此,在我國域名也可以由中文構成。根據修改后《商標法》第八條的規(guī)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qū)分開來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因此從構成要素看,域名具備注冊為商標的基本條件。
些類似之處,例如,企業(yè)名稱中也有行政區(qū)劃、行業(yè)特點、組織形式等“通用部分”,商號(也叫字號)則為“專用部分”。在商標審查實踐中一直是允許企業(yè)名稱作為商標注冊的。從邏輯上講,只要域名中具有識別性的部分符合商標法的要求,沒有違反有關禁用、禁注條款的規(guī)定,也沒有與在先權利相沖突,同樣應該允許將域名整體注冊為商標,至于”com“、“cn”部分則依法不享有專用權。
某百貨公司在第11類“燈”等商品上提出“shanghaitang及圖”商標(以下簡稱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
商標局認為,申請商標譯為“上海灘”,是舊時對上海的稱謂,盡管使用的是英文,但仍未改變其地名的含義。故依據原《商標法》第八條第一款第(9)項、第二款、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予以駁回。
申請人復審稱,“上海灘(shanghaitang)”不等于“上海(shanghal)”。上海灘源自于20世紀代至30年代繁華的上海外灘,“上海灘”這三個字所涵蓋的范圍已遠遠超過了“上?!彼牡赜?、地理概念的范圍?!皊hanghaltang'’作為文字是有顯著性的,請求核準申請商標注冊。
商標評審委員會經過合議認為,申請商標“shanghaltang及圖”的文字部分“shanghaitang'’是“上海灘”的英文音譯?!吧虾笔桥f時人們對上海外灘地區(qū)的俗稱,同時也是一個有著特定歷史含義的名詞,其整體含義與作為上海市行政區(qū)劃名稱的“上?!辈煌?。申請商標具備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能夠起到商標的識別作用。因此,申請商標可以準予初步審定。
點評:
10月27日修改前的《商標法》第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名稱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新《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也規(guī)定了”縣級以上行政區(qū)劃的名稱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只是將除外條款改為”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從而使地名可以注冊為商標的情況增加了兩種。
新舊《商標法》都禁止地名作為商標使用、注冊,是考慮到地名作為一定范圍內人們共同使用的行政區(qū)劃的名稱,往往起不到商標的識別作用,同時,如果地名被一家企業(yè)作為注冊商標獨占、專用,將會妨礙他人對于地名的正當、合理使用(特別是作為貨源標記的使用)。但地名禁用為商標并不是絕對的,《商標法》對此附加了一些限制條件,又規(guī)定了除外條款。其中,如何認定”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時也是黃山風景區(qū)的名稱)、”靈山“(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靈山縣,同時也是無錫靈山風景區(qū)的名稱)之類;其三,地名與其他文字結合為一個明顯有別于地名含義的新詞。一般認為,”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指的是申請商標文字具有地名含義以外的、強于地名含義的其他含義,簡言之,也就是能夠起到商標識別作用的含義。我個人認為,”地名具有其他含義“包括三種情況:其一,該地名文字本身是有著常見含義的詞匯,例如”朝陽“(遼寧省朝陽市)、”長樂“(福建省長樂市)、”振興“(丹東市振興區(qū))之類;其二,該文字是有著明確指稱事物的名詞,例如”黃山“(安徽省黃山市,同時也是黃山風景區(qū)的名稱)、”靈山“(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靈山縣,同時也是無錫靈山風景區(qū)的名稱)之類;其三,地名與其他文字結合為一個明顯有別于地名含義的新詞。一般認為,”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指的是申請商標文字具有地名含義以外的、強于地名含義的其他含義,簡言之,也就是能夠起到商標識別作用的含義。我個人認為,”地名具有其他含義“包括三種情況:其一,該地名文字本身是有著常見含義的詞匯,例如”朝陽“(遼寧省朝陽市)、”長樂“(福建省長樂市)、”振興“(丹東市振興區(qū))之類;其二,該文字是有著明確指稱事物的名詞,例如”黃山“(安徽省黃山市,同本案中,申請商標的文字部分”shanghaitang“是”上海灘“的英文音譯,而”上海灘“中雖然含有文字”上海“,但其整體作為有著特定歷史含義的名詞,明顯不同于作為行政區(qū)劃名稱的”上海“。一提到”上海灘“,很多消費者就會自然聯(lián)想起20世紀早期的舊上海各路人物闖蕩江湖、風云變幻的社會環(huán)境。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認定”shanghaitang“(上海灘)具有強于地名含義的其他含義,并準許其作為商標注冊。
駁回復審申請書篇十三
上訴人:張xx(居民身份證:.......)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漢。
被上訴人:xx鐵路局(組織機構代碼:xxxxxxxxxx),住所地:xx市xx區(qū)xx北街x號。
法定代表人:王xx,系該局局長。
上訴人不服xx市xx區(qū)人民法院,[xxxx])沈和民四初字第557號民事裁定,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xx]沈和民四初字第557號民事裁定書,發(fā)回重審;。
2、因本案所發(fā)生一切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裁定依據與事實不符,“予以駁回”毫無道理。
事實上,上訴人在xxxx年6月25日,即到xx區(qū)法院立案庭提起勞動爭議訴訟,要求立案。
但立案庭卻說:“領導有話,凡涉及鐵路的勞動爭議案件,只登記不立案”。
為此上訴人還與立案庭理論了一番。
但作為上訴人對此很無奈,也只能是按照立案庭的要求將1.起訴狀;2.身份證復印件;3.《不予受理通知書》復印件,三份材料留下后離開。
事后細想感覺不對,立案庭具體是怎么登記的?上訴人一概不清。
于是7月4日又到法院立案庭,詢問登記沒有?何時能夠立案?結果并沒有登記,而是在上訴人的追問下才在電腦登的記。
為此上訴人還特意強調,不能因此使上訴人喪失訴權效力,錯過法定起訴訟期限。
立案庭則一再承諾說:“只要登了記,就不會的!”事后的7月11日、12月19日上訴人又分別到立案庭,追問何時能夠立案?但每次得到的答復都是:“她們也沒有辦法,只能等”。
(為防止事后無人認帳,有找立案庭時的錄音佐證)。
雖然立案庭這樣答復,上訴人仍不放心。
xxxx年1月17日,又分別以《敦促xx法院立案解爭議又息訪息訟》為題,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網投了信訪函;以《我的勞動爭議案應當由誰管轄?》為題,向最高人民法院網投了信訪函;以《誰能為我主持公道?應由誰負責解決?》為題,向國家信訪局網投了信訪函。
上訴人從事專兼職法律顧問工作20余年,對訴權的時效問題十分重視。
來上訴人一直在依法合規(guī),通過各種途徑與方法主張合法權益,而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侵權與違法違約行為始終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
駁回復審申請書篇十四
復議被申請人:鴨梨,女,復議請求:
依法撤銷江西省某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20_)字第21號、第22號執(zhí)行裁定書。
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边@是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執(zhí)行異議的規(guī)定。而第204條規(guī)定:“執(zhí)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zhí)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zhí)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边@是對“案外人”對執(zhí)行異議的規(guī)定。本案中,復議申請人作為執(zhí)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原審法院作出執(zhí)行異議裁定時,應適用民訴法第204條的法律規(guī)定。
首先,根據《民事訴訟法執(zhí)行程序解釋》第1條規(guī)定:“申請執(zhí)行人向被執(zhí)行人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的,應當提供該人民法院轄區(qū)有可供執(zhí)行財產的證明材料?!痹谶@二案件中,申請執(zhí)行人均未提供相關證據材料證明被執(zhí)行人鴨梨在復議申請人處有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
其次,這二案件的被執(zhí)行人是鴨梨,而鴨梨及其夫艾小林在復議申請人處均無債權。復議申請人既無能力也無義務協(xié)助法院執(zhí)行二案件。而原審法院卻將這二案件的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均向復議申請人送達,并采取了非正當的手段讓復議申請人在20_年8月9日的送達回證上簽字。僅從程序上說,原審法院在這二案件的訴訟保全措施上是不合法的。
再次,縱使復議被申請人鴨梨在永興礦業(yè)具有債權,原審法院也不應該向復議申請人送達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早在20_年8月14日,永興礦業(yè)已將法定代表人由“艾小林”變更為“平民”。因此,原審法院應該向當時作為永興礦業(yè)法定代表人的平民送達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為,復議被申請人何為、蘋果案件與復議被申請人王大夏案件在訴訟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完全錯誤的。
首先,復議被申請人鴨梨在永興礦業(yè)并無股份。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記管理檔案中,從來沒有一份合法有效的材料能顯示復議申請人在永興礦業(yè)享有股份。
其次,復議申請人是從平民處收購永興礦業(yè)的股份,而并不是從復議被申請人鴨梨處收購的。原審法院僅以復議申請人在調查筆錄中認可的“該礦是以平民的'名義轉讓給明天的,全部轉讓款為800000元,明天已支付400000元,還有400000元于20_年12月31日付清”來認定復議被申請人鴨梨在復議申請人處享有債權,這一認定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在調查筆錄中,僅能顯示復議申請人從平民處收購永興礦業(yè)的股份,至于該股份是否為復議被申請人鴨梨以“平民”的名義在永興礦業(yè)的,并無證據予以證明。因此,從法律事實上講,復議申請人收購的永興礦業(yè)股份即為平民所有,并非復議被申請人鴨梨所有。原審法院認定復議被申請人鴨梨在復議申請人處具有債權,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
綜上,原審法院認為復議被申請人在復議申請人處享有債權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在采取訴訟保全措施過程中,程序不合法,適用法律錯誤。因此,原審法院作出的(20_)字第21號、第22號執(zhí)行裁定書是錯誤的。為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復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請求法院撤銷這一裁定!
此致
江西省某人民法院。
二0xx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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